【新聞主體】派出所晚上11時上門進行戶口登記,江某認為自己被擾,將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法院一審認為,派出所進行戶口登記是一項日常的管理活動,法律并沒有限定上門登記的時間,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此案20日在深圳市中級法院開庭二審(9月21日《廣州日
報》)。 派出所深夜上門進行戶口登記,是正常執(zhí)法還是“擾民”?這是該起民告官案件的焦點。不論從法理上講,還是從人情上說,一審法院的判定都有些過于草率,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人民警察必須做到:“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戶口登記,不同于民警緊急狀態(tài)下的執(zhí)行公務,市民已經進行夢鄉(xiāng),民警貿然半夜敲門,與文明執(zhí)法差距甚遠,不是便民,只能算是“擾民”。章天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