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jīng)過2005年2月,大剛向小琪借了30萬元。大剛未按時還錢。小琪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支持小琪的訴訟請求。小琪拿到判決書后,大剛和妻子梅梅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小琪申請強制執(zhí)行,由于大剛的財產(chǎn)不夠30萬元,小琪申請追加梅梅為被執(zhí)行人。梅梅提出反對,稱她與丈夫在2005年2月之前已經(jīng)分居,丈夫的
債務自己不應負擔。 法官分析對于大剛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梅梅應就丈夫所欠債務非夫妻共同使用舉證,但其僅稱二人已分居,并未提舉其他相關證據(jù)。因此,在大剛與梅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丈夫名義欠下的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橐龇ㄒ(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chǎn)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關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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