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租他人面包車后,殘忍地將車主殺害,拋尸于廢棄的機(jī)井中后,駕車逃竄。但罪犯勾某、李某還是沒有逃脫法律的制裁,近日,經(jīng)過(guò)市中院審理,判處勾某死刑,李某獲刑15年。 2004年7月31日18時(shí),勾某和李某在即墨市小公共車站租下武某的松花江面包車,當(dāng)武某按照勾某的要求
將車行至馬山附近后,勾、李兩人突然兇相畢露,勾某持刀將武某的頸部割破,李某抓著武某的手,直到武某沒了反應(yīng)。看到武某沒了氣息,勾、李二人將武某的尸體拋至即墨市某鎮(zhèn)一廢棄的機(jī)井中。四天后,二人被警方抓獲。于順曾憲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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