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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海英/圖 |
   他開出租車撞傷了人。此車的真正主人是另一人,而此車又掛靠在某汽車公司經(jīng)營,那么,賠償責任究竟由哪一方來承擔?    
   一年前,劉某駕駛著摩托車載著小鄭去某地,當行至一路口時,與正左轉(zhuǎn)彎的一輛出租車相撞。劉某和小鄭當場受傷,摩托車損壞。    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李海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小鄭無責任。李海所駕的出租車掛靠于A汽車公司,實際的車主是老趙。兩年前,老趙曾與李海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由李海夜間營運,在營運期間發(fā)生一切人身傷殘傷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由李海自負。
   劉某和小鄭受傷后,一直沒有得到任何賠償,劉某就將老趙、李海和A汽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者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查明,雖然A汽車公司與老趙屬掛靠合同關(guān)系,老趙又與李海之間有車輛租賃合同,但他們之間的約定并不能對抗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shù)臋?quán)利。李海作為出租車的實際租賃人,應為賠償主體,老趙承擔墊付責任,A汽車公司與老趙屬連帶責任。據(jù)此,法院最終判決車輛實際租賃人李海按比例賠償劉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等共1萬元。老趙在李海不能及時付款的情況下承擔墊付責任,A汽車公司在老趙付款時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
   本案的關(guān)鍵是,到底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A汽車公司應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出租人老趙應承擔的是一種墊付責任,在實際租賃人李海無能力履行義務時,由其代為履行。出租人老趙與李海之間的協(xié)議,屬其內(nèi)部關(guān)系,不能以此來對抗善意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