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據(jù)《濟南時報》報道,商河縣法院近日審結(jié)一起被告人“零口供”案件,盡管被告人自偵查階段至開庭一直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實,但最終難逃法律的追究———以搶劫罪、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萬元。 李某是商河縣某村村民,2003年9月份,他多次伙同本
村柏某、白某等人駕駛白色金杯大面包車,攜帶斷線鉗、瓶裝啤酒竄至商河縣鄭路鎮(zhèn)、岳橋鄉(xiāng)、惠民縣皂戶李鄉(xiāng)等地,爬墻進入村民家中盜牛。當被村民發(fā)現(xiàn)時,李某等人就向村民門口投磚頭、啤酒瓶,并以“出來砸死你”相威脅,將村民家中的耕牛搶走。搶劫耕牛共計3頭,總價值6800元。此外,2003年6月、2004年2月份,李某同米某、楊某、劉某等人竄至商河縣、淄博市等地盜竊機動車兩輛,總價值491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雖然李某自偵查階段至開庭一直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實,但證據(jù)充分、確實,足以證實李某的犯罪事實。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李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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