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佳/配圖 |
   王女士只是在一家中介的帶領下看了房子,而買房其實是通過另一家中介。不曾料想,前一家中介拿著一份雙方在看房時簽訂的“看房單”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
其全額支付中介費。原來,“看房單”有如下約定:“經(jīng)本公司介紹之房產(chǎn),委托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與相對人成交,均視為居間成功,應由委托人全額支付傭金!    
案情
   房子沒買成反而要交費
   
今年3月,王女士來到一家房屋中介尋找房源。不久,她便看中了一套房屋,在中介提供的“看房單”上簽了名后,王女士便去看了房。此后,雖然王女士對這套房子比較滿意,但由于覺得7000多元的中介費偏高,最終她并沒有在這家中介成交。
   隨后,王女士又在另一家中介看到了同一套房子,最終經(jīng)過和房產(chǎn)中介的討價還價,雙方以5000元的中介費成交。沒想到,剛買好房子沒過多久,王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仔細一看原來是前面一家中介起訴自己違約。
   原來,奧妙出在了王女士簽名的那份“看房單”上,中介提供的“看房單”上有這么一段話:如果被帶看人私自和房東成交,仍應支付相應中介費。王女士在法庭陳述時委屈地表示,簽“看房單”時,中介公司根本就沒有對這份協(xié)議作出說明和任何解釋,只是催促她快點簽,為了趕時間她沒看清楚就簽了。
   一時間,雙方各執(zhí)一詞。王女士認為這是霸王條款,房產(chǎn)中介也稱自己并無過錯。最終,雙方在法院調(diào)解下達成了一致意見,由王女士向中介補償2000元,但雙方對這個結果都不十分滿意。
   
觀點
   看房單能否證明居間成功?
   
目前,一些房產(chǎn)中介公司在居間合同中常常約定———經(jīng)本公司介紹之房產(chǎn),委托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與相對人成交,均視為居間成功,應由委托人全額支付傭金。這種特殊條款已經(jīng)相當普遍。
   對于中介公司的起訴,被告者表示想不通:明明只是在中介公司的帶領下看了看房子,又沒有簽訂購房合同,如果通過其他途徑買下了房子,憑什么要支付上一家中介的中介費呢?
   而對于簽訂上述特殊條款,中介公司也表示實屬無奈,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買賣雙方私下交易,致使公司無法獲取傭金。一位房產(chǎn)中介負責人表示,此前曾經(jīng)發(fā)生過公司帶顧客看好房子后,最后顧客卻繞開了中介,與房東私下達成購房協(xié)議,交易成功了中介方卻一分錢的中介費都沒得到。
   他表示,中介的工作本來就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信息,中介向顧客介紹了房源,就已經(jīng)履行了居間合同中的報告信息義務。最終買賣雙方利用這一信息簽訂買賣合同,就應該支付中介費用。
   
分析
   特殊條款存在“霸王”性質(zhì)
   看房單特殊條款究竟是不是霸王條款?對此,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法律是否允許一套房產(chǎn)分別掛在多家房產(chǎn)中介公司,如果可以,那么該條款就有了很大的“霸王”味道。
   目前,尚沒有法律禁止同一房產(chǎn)掛在多家中介,因此對于客戶來說,他享有看房后買或者不買、在這家買還是在那家買的自由,因此,房產(chǎn)中介不能作出顧客看房之后,無論通過何種途徑買下都要支付中介費的強制性協(xié)議。
   同時,判斷該條款的合法性還要看雙方的具體約定,如果中介方僅僅是就“看房”這一行為約定了相關費用倒也無可厚非,畢竟中介方已經(jīng)盡到了居間合同中報告信息的義務,但由于其還沒有盡到居間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因此并不能收取全部中介費。李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