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引起交際恐慌?法學專家:性騷擾范圍不會太寬泛律師:應界定“性騷擾”范圍 晚報訊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正式寫入了《婦女權益保護法》,性騷擾者將承擔治安處罰等法律責任。據(jù)北京晨報報道,由于對性騷擾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有人認為這賦予婦
女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一旦被濫用,將會給男性心理上帶來不小的沖擊。在與女性交際時,心里也就擔心“是否可能被指認性騷擾”從而形成交際恐慌。昨天有關專家提出,單純把“性騷擾”寫入法律不會引起恐慌,待進一步制定“性騷擾”的相關法律,堅持了原告舉證的原則時更不會引起恐慌。 北京的趙永煊認為,對于普通人會有些影響,“可能多少會在心里有點別扭,比如在和女性開玩笑的時候會有些顧慮!钡撬J為,這個影響不大,因為僅僅是在法律上加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大文與趙律師觀點類似,他認為不會影響正常男女交往。在進一步制定有關的法律時,“性騷擾”范圍不會變得寬泛,“至少按照社會公眾的看法是越軌的行為,在男女關系方面是大眾不能容忍的才可能被定為觸犯法律! 趙律師告訴記者,性騷擾是針對某個人的挑逗和舉止,應具備三個要素:針對于某個女性的、不受對方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例如在公共場合講一個“黃色”笑話,就不能稱為性騷擾,因為這一行為沒有針對性,反之如果在二人獨處的環(huán)境下向?qū)Ψ街v述同一個笑話就可能是性騷擾。趙律師建議,在制定關于“性騷擾”的具體法律條款時應界定“性騷擾”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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