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陳樂賓
8月22日上午,楊海燕從青島市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王一力律師手中接過判決書,感慨萬千,喜極而泣,“我心中的一塊石頭終于落地了,我想租個房子獨自住,享受一下獨立生活的感覺……”
一次無意間的過失傷害,花季少女中彈致殘,高位截癱;一條新的司法解釋,受害女士重拾希望,
提起訴訟;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控辯雙方據(jù)理力爭,各執(zhí)一詞。多年舊案今朝再審,時隔24年,原告楊海燕女士勝訴獲賠40余萬。
滄海桑田,24前的花季少女如今已步入中年,多年的輪椅生活使她的臉上帶有別樣的成熟。當年的情景楊海燕還歷歷在目,今天,法院莊嚴的宣判最終給了她一個公平的結(jié)果。
鏡頭回放:花季少女剎那被毀
1981年1月27日,楊靈(17歲)趁家中無人拿其父放在家中的“五九”式手槍玩耍,誤將子彈上膛,此時同學于青、楊海燕(均16歲)來送成績單,楊靈把槍放在床頭柜上,將于青、楊海燕領(lǐng)入家中。于青好奇拿槍在手,楊靈未加制止,于青誤認槍內(nèi)無彈觸動扳機,槍走火,將楊海燕打傷,致其頸部貫通傷、第一胸椎粉碎骨折、脊髓貫通傷、高位截癱。經(jīng)鑒定為一級傷殘。
1981年9月19日,青島市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于青、楊靈過失傷害罪,免于刑事處分、各賠償楊海燕5000元
(包括醫(yī)療費2000元)。雙方均上訴,二審駁回上訴。
2004年7月,楊海燕將于青及其父母、楊靈及其父母等六人訴至青島市南區(qū)法院,要求被告給付今后10年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有關(guān)鑒定費等合計人民幣約96萬。
2005年8月15日,青島市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于青、被告楊靈及其父賠償楊海燕人民幣40余萬元,駁回楊海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生命難以承受之重
楊海燕認為,由于被告于青、楊靈的過失以及其父母的管教失誤,加之楊靈的父親未盡到對槍支的妥善保管義務(wù),最終導致楊海燕本人被嚴重傷害造成高位截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從16歲開始就與傷痛和病床為伴,每天依靠大量的藥物維持正常的生活,花樣年華和美好生活自此終止,每日遭受肉體和精神的痛苦折磨,不僅喪失了繼續(xù)求學、工作、戀愛、生子的權(quán)利,而且連自身的最低的生存需求都難以保障。受傷后楊海燕的生活完全由其父母和妹妹照顧,這種長達24年的對楊海燕的照顧,給楊海燕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和經(jīng)濟上難以承受的重大壓力。楊海燕也為不能侍奉年邁的父母,長期處于無奈和愧疚之中,處于將來父母故去后無人照料的恐懼之中,甚至常常感到生不如死!24年來,我的生活全部由父母與妹妹照顧。期間,六被告(楊某、于某及兩人的父母)從未對我和我的父母履行探視撫慰和任何經(jīng)濟上的資助,致使我現(xiàn)在最低生活要求都難以保障!”“現(xiàn)在我的父母年事已高已經(jīng)無力再對我進行日常照顧!
新法條給了我新希望
楊海燕目前無業(yè),現(xiàn)住在位于青島市福山支路的家里,已入不惑之年的她看起來溫文爾雅,躺在一張?zhí)刂频牟〈采,床頭放滿了各類書籍。楊海燕每天都通過電話與法律界的人士討論有關(guān)追加索賠事宜。
2004年5月,國家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楊海燕在網(wǎng)上看到了這一消息后,她開始給市人大信訪辦寫信反映自己的情況。過了幾天,一位姓高的主任給她回信,信中表示已將其信件轉(zhuǎn)交給了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且審查完畢。楊海燕可以對該案作另行起訴,追加賠償費,并表示要監(jiān)督案情的整個過程。不久,楊海燕向青島市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該中心委派王一力律師和趙延緒律師代理了此案。訴狀送到市南區(qū)法院后,該院很快受理了此案。
此次訴訟“合情合理”
代理此案的原告律師趙延緒認為,調(diào)查結(jié)果顯示,楊海燕目前的精神狀態(tài)很好,還需繼續(xù)生存。先前的1萬元賠償金對于一個終生癱在床上無法行動的楊海燕來說只是杯水車薪。而且,其父母已年邁多病,無力再照顧她了。另外,從北京博愛醫(yī)院了解到,根據(jù)楊海燕的現(xiàn)狀,完全可以通過治療使其康復到生活自理的程度,但是,楊的父母都因無錢而放棄了給女兒治療的念頭。所以,為了楊海燕的康復和減輕其家人的負擔,依法追加賠償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本次訴訟的目的是原告楊海燕今后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不是對1981年判決的舊案重審,是一個新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2003年12月29日答記者問中指出,“《解釋》第32條賦予了賠償權(quán)利人就賠償期屆滿后再次起訴的權(quán)利,按20年計算相關(guān)損害賠償金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明確了一次性賠償不限于一次性請求。
對于賠償?shù)慕痤~,趙延緒律師認為,要求賠償費用的計算是合理且較低的。是以2003年青島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礎(chǔ)的,考慮的是維持楊海燕今后10年生存所必須的最低賠償費用。
“一事不再理”
庭上,被告于振興(于青父)、被告修志香(于青母)未做答辯。被告楊靈、于青、楊漢黃(楊父)及劉玉和(楊母
)答辯認為,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起訴沒有法律依據(jù)。首先,原告受傷賠償應(yīng)使用當時法律法規(guī),《解釋》無溯及力,本案不適用該解釋。其次,本案已于1981年終審并發(fā)生法律效力,應(yīng)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再次,答辯人已經(jīng)充分履行了賠償義務(wù),原告不應(yīng)再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8月15日,這起飽含了楊海燕24個難忘春秋的案子終于宣判。據(jù)本案原告代理人青島市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王一力律師稱,“這是目前青島地區(qū)歷時最長的舊案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