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8月26日訊(記者 董震)省城市民許先生擁有的一套老房子將被拆遷,因為不滿開發(fā)方提出的補償金而向所在區(qū)域建管局提請裁決,建管局維持了原補償方案。26日,許先生因為不滿拆遷補償裁決,將房屋所在區(qū)域的建管局告上法庭。許先生說:“沒有了舉證責任,個人打拆遷補償官司輕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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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今年8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拆遷補償的司法解釋,在拆遷中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法院不再受理。省高院一位法官就此向記者解釋說,今后發(fā)生拆遷補償糾紛時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如果不服裁決再向法院狀告裁決機關。這個司法解釋更注重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過去那種由法院以一紙“先予執(zhí)行”裁定、讓拆遷方對被拆遷人房屋可先行拆毀再作判決的事情不會再發(fā)生了。
“根據我個人的理解,新司法解釋重要的意義是將此類糾紛由民事案件轉化為行政案件,被拆遷的老百姓打官司其實是方便了,而且減輕了訴訟費及舉證的負擔,開發(fā)商等拆遷人以及負責拆遷的行政機關則加重了舉證責任。”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李金星律師說:“這是因為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如果被拆遷的老百姓不服拆遷補償,狀告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就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舉證證明補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否則就可能被判敗訴。而以前,拆遷房屋到底值多少錢,則需要被拆遷的老百姓來舉證證明!
據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院王敏介紹,這個司法解釋是通過立法手段規(guī)范拆遷糾紛的良好開端,今后,拆遷補償糾紛的法律法規(guī)將會得到進一步的重視和規(guī)范。目前,最高法正在醞釀出臺有關拆遷的一個系統(tǒng)的司法解釋,目前草案已經被送交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三部門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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