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海英圖 |    自己的摩托車賣出三年后,駕車者撞傷了人。盡管在這三年中,該車已被倒手數(shù)次,可由于當初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最后傷者還是找到了車主王某。他負有賠償責任
嗎?    1998年,王某將自己的摩托車賣給了小韓,兩人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沒過幾個月,小韓又將這輛摩托車賣給了車販子。    2001年初,某駕車人(未查到,姓名未詳)駕駛著這輛摩托車將一行人小秦撞傷,駕車人棄車逃竄,至今沒有找到。因駕車人肇事后棄車逃逸,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有關部門推定駕車人負全責。小秦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小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自己醫(y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失賠償共5萬元。    王某感到很委屈:車已賣出三年,自己早就不是車主了,難道還要為事故負責任嗎?他認為,自己已將車賣給了小韓,賠償責任應轉移給對方,小韓才是真正的被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將車賣給了小韓,雖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已實際交付。因已交付,王某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因此他不應對該摩托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駁回了小秦的訴訟請求。    (編者)那么,小秦到底應向誰主張權利呢?本案中,小韓自稱將車賣給了車販子,但他又沒有證據(jù)證明該車經自己之手轉賣給他人,對此,小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