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陳宇航報道
“被拘禁在日本大阪機場18個小時,并被多次提審,連吃飯喝水都困難。”為參加紀念抗日戰(zhàn)爭60周年系列活動,14名旅客在入關檢驗時,日方以該團簽證與行程不符為由拒絕其入境,最終被遣返回國;貒螅@14名旅客所在公司將與自己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
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北京華夏縱橫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與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旅游合同糾紛案。原告:要求賠償損失華夏縱橫公司認為,簽證與行程不符,未指派領隊,此事件實屬國旅違規(guī)操作所致。國旅的所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管理辦法》,要求被告賠償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8153元人民幣,經濟利益損失78680元人民幣。
被告:我方沒任何過錯
國旅認為:旅行社操作本團自始至終是按規(guī)章辦事。
理由一:因為華夏縱橫公司組織的14人中,有8人來自當時日本尚未對其所在地區(qū)放開旅游的省份,因此國旅總社為該團辦理了交流簽證,對于這一點,華夏縱橫公司是清楚的,而且也沒提出過異議。
理由二:華夏縱橫公司團員被拒入境完全是日方政府部門主觀臆斷所致,由于當時中日關系所處的敏感期,個別辦理入境的日方人員的對華態(tài)度以及華夏縱橫公司團員與日方人員的交流溝通等綜合因素導致團員被拒絕入境,國旅并沒有任何過錯。
理由三:華夏縱橫公司索取所謂經濟利益損失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jù),國旅承辦該團也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此被告保留向原告提出反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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