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日起,在山西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如果有候選人以賄賂的手段成為候選人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取消其在本屆選舉、另行選舉和補選中的候選人資格。這是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最新表決通過的《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出的相關規(guī)定。 與此相關的規(guī)定
還包括: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候選人、競選人、其他人員使用金錢、有價證券或者實物拉取選票,或者賄賂選舉工作人員,影響選舉結果的,由縣(市、區(qū))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賄選使用的金錢、有價證券和實物經查實,一律收繳村集體所有;以賄賂的手段成為候選人的,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并宣布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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