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召開價格聽證會將有新規(guī)定!長沙市物價局昨日正式公布了《長沙市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實施細則》。按照該辦法,今后,凡市內各區(qū)、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行為均將按照該辦法實施,如果聽證會上出席代表不足2/3時,聽證會應改期舉行。
[聽證內容]12類民生價
格應聽證
據(jù)悉,今后,長沙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12類收費:公辦教育收費(義務教育階段雜費,普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學費);非營利性醫(yī)療服務收費;城市供水價格;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含出租車);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路、橋、隧道機動車輛通行收費;國家級風景名勝區(qū)重要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管道燃氣價格;殯葬基本服務價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聽證代表]須包括4類代表
該辦法指出,聽證會代表應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經(jīng)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以及相關的經(jīng)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擔任。
其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聽證會代表可以采取自愿報名(公開選聘)、單位推薦、委托有關社會團體選拔等方式產(chǎn)生。
[聽證條件]代表須具備5項條件
按照要求,今后,參加聽證會的代表必須具備以下5項條件:年齡在18周歲以上(教育收費聽證會學生代表可在16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公正、公平的工作態(tài)度,并能夠真實地反映意見;具備一定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議事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有較高的政治思想覺悟,熟悉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宏觀經(jīng)濟政策;有義務奉獻精神和時間保障。
[聽證規(guī)范]出席代表不足2/3應改期
該辦法明確指出,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書面申請審核后,認為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并與有定價權的相關部門協(xié)調聽證會的有關準備工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其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在作出組織聽證決定的3個月內舉行聽證會,并至少在舉行聽證會10個工作日前將聘請書和聽證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并確認能夠參會的代表人數(shù)。
市物價局特別指出,聽證會應當在2/3以上聽證會代表出席時舉行,出席代表不足2/3時,聽證會應改期舉行。
[其他措施]3類情形可不予聽證
該辦法還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不予受理召開聽證會:申請制定的價格不在定價權限內的;制定價格的依據(jù)和理由明顯不充分的;申請制定的價格不屬于聽證項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不必要聽證的。(新報記者
匡春林 實習生 劉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