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1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jù)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新華社26日受權(quán)播發(fā)這個決定和《條例》。  
; 國務院對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作了四處修改,同時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diào)整。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將《條例》原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三條,并作了修改;將《條例》原第十三條作為第十四條,并將該條第一款作了修改;將《條例》原第四十二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將該條第(一)項作了修改。 根據(jù)這個決定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分別為總則、防汛組織、防汛準備、防汛與搶險、善后工作、防汛經(jīng)費、獎勵與處罰、附則。 國務院關于修改《條例》的決定和重新公布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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