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李滄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對一專門搶劫出租車司機錢財?shù)姆缸飯F伙進行了公開宣判。5名被告人共合伙作案5次,僅搶劫錢財640元,但由于犯罪性質(zhì)惡劣,系多次做案,法院依法判決5人有期徒刑12年至6年不等。
山東莒縣籍人胡某、王某,吉林省籍人崔
某和膠南市籍人徐某、膠州市籍人高某,糾集在一起,于今年1月份連續(xù)預(yù)謀作案。1月9日19時10分許,胡某、徐某、崔某在李滄區(qū)京口路維客超市附近,搭乘一輛出租車,行至李滄區(qū)徐家村時,三人向司機李某強行索要100元人民幣;1月17日3時30分許,被告人胡某、徐某、崔某在李滄區(qū)書院路附近,搭乘一輛出租車至東李村,向司機路某強行索要200元人民幣;1月28日20時30分許,胡某、徐某、崔某、高某、王某預(yù)謀搶劫后,在李滄區(qū)濱河路附近搭乘一輛出租車,至嶗山區(qū)西韓村22號東側(cè),向司機房某強行索要了40元人民幣;1月28日21時許,胡某、徐某、崔某、高某、王某對司機蘇某進行搜身,搶劫人民幣100元和價值人民幣100元的手機一部;1月29日零時30分許,胡某、徐某、崔某、高某、王某強行索要司機100元人民幣。五人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胡某、徐某、崔某、高某、王某,使用脅迫手段多次搶劫公民財物,社會危害性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判決如下: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不得假釋;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不得假釋;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不得假釋;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戴謙韓繼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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