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濟南7月18日電 貨車司機在高速公路隔離帶開口處違章掉頭引發(fā)車禍,公路管理局是否承擔連帶責任?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樣一起案件時判定公路管理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003年8月1日下午,原告郭某等5人乘坐轎車沿(淄)博-萊(蕪)
高速公路正常行駛時,肇事司機李俊生駕駛小型貨車違章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與郭某等人乘坐的轎車相撞,造成5人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李俊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認為,萊蕪市公路管理局和博萊高速公路萊蕪管理處作為博萊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中央隔離帶違規(guī)開設平面道口,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在一審中,萊蕪市中級法院認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沒有責任,判決肇事司機賠償原告35萬余元。原告此后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公路管理部門在沒有事故處理車輛、急救搶險車輛通過,并且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的情況下,將中央隔離帶活動護欄長期處于開口狀態(tài),增加了過往車輛的通行危險,為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埋下了隱患,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終審判決肇事司機和雇主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原告39萬余元,萊蕪市公路管理局對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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