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而此時,甲已丟失合同標的物,甲與乙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政司法考試培訓學校主講老師、北京工商大學教授李仁玉對此解答:此類案例應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關(guān)鍵要看司法考試題目中的給定條件。 &n
bsp; 如果標的物是現(xiàn)實中存在的某一類東西,那么雖然標的物已經(jīng)丟失,合同仍是有效的。如雙方簽訂了買賣奶牛的合同,而賣方的奶牛簽約前一天剛剛丟失,那么合同有效,賣方有責任再去找一頭牛賣給買方,如果不能履行,買方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標的物為不存在的東西,如標的物是王羲之的《蘭亭集序》,而該帖早已經(jīng)失傳,所以該合同便因為標的物不存在而無效。 如果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物,那么合同仍是有效的。如甲珍藏有一副孤本名畫,可是簽約前丟失了,那么這個合同也應該認定是有效的,甲應該盡力找到該畫進行交付,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有欺詐的故意,那么合同就是可以撤銷的,如果買方撤銷合同,賣方就應該承擔簽約的過失責任。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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