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關注
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對性騷擾明確地說了“不”字。
這個一直普遍存在于社會當中而又無法可依的社會問題,終于將有一個說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
什么是性騷擾?怎么鑒別性騷擾?如何取證性騷擾?一
時間,眾說紛紜。
結合相關案例,有專家和律師表示,違背受性騷擾人的意愿,故意作出或者發(fā)出性的行為或者挑逗,使對方的身體、心理產生不適、不快的都屬于性騷擾。
今天,信報解讀性騷擾。
常見性騷擾行為
一位女作家曾在她的一篇文章里這樣寫道:“凡是有女性涉足的場所,幾乎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性騷擾!边@句話也許能從一個側面說明性騷擾這種不良的社會現象在我們生活中的現狀。一些專家和讀者列舉了日常生活中人們常遇到的性騷擾種類。
身體接觸騷擾
在商場、公交車、地鐵等公共場所,自己的隱私部位被侵犯或被對方隱私部位侵犯。如被亂摸、對方故意擦撞、強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緊貼他/她人等,一般會被當事人認為是對他/她的性騷擾。
典型例子在公共汽車上,故意緊貼著對方的身體?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產生身體上的接觸或碰撞等。
言語騷擾
在兩人獨處時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詢問個人的性隱私、性生活,對別人的衣著、外表和身材給予有關性方面的評語,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等,一般會被當事人認為是對他/她的性騷擾。
典型例子“你今天穿得很性感啊”“你真豐滿!”等。
非言語騷擾
故意吹口哨或發(fā)出接吻的聲調,身體或手的動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如色情書刊、海報等,一般會被當事人認為是對他/她的性騷擾。
典型例子對路過的女性吹口哨或發(fā)出尖叫聲。
短信、電子郵件騷擾
經常發(fā)短信、寫紙條、發(fā)電子郵件,寫一些黃段子或肉麻不堪的話,多次提出與對方到私密場所約會的請求,一般會被當事人認為是對他/她的性騷擾。
典型例子:給他人發(fā)的短信中寫道:你迷人的身材使我夜夜不能入眠。
性索賄或性要挾騷擾
以同意性服務為條件,來換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脅的手段,強迫進行性行為,一般會被當事人認為是對他/她的性騷擾。
典型例子老師暗示學生要“付出代價”,作為承諾學業(yè)、錄取的條件。上司以職位的升遷、調遷,來暗示他人同意進行性服務等。
自我暴露騷擾
走到胡同、地下通道等比較僻靜的地點時,遇到暴露狂或露陰癖者,故意走到你身邊或發(fā)出聲音引起你注意,然后做出下流動作,這樣的“暴露狂或露陰癖”一般會被當事人認為是對他/她的性騷擾。
偷窺騷擾
在商場試衣間或使用衛(wèi)生間時,發(fā)現有人正在偷窺,一般會被當事人認為是對他/她的性騷擾。
公開挑逗騷擾
在當事人極為反感的情況下,還在公共場合以開玩笑的形式稱呼當事人“親愛的”、“老婆”、“老公”、“寶貝兒”,或“開玩笑”與當事人擁抱、親吻、動手動腳,喝酒時不斷要求與他人喝交杯酒等,極會被當事人認為是對他/她的性騷擾。
三種方法取證性騷擾
一提到性騷擾,大家普遍認為,遇到這樣的事只能吃啞巴虧,因為它總像毒瘤一樣滋生得那么隱蔽,只有受害人和加害人最清楚。如果想要實施性騷擾行為者受到懲罰,最直接也是最關鍵的就是證據。
北京眾明律師事務所的翟雪梅律師說,我國法律上認可的證據就是傳統(tǒng)的人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受害人在收集證據時只能從這三方面入手。
人證
被他人性騷擾,可找到目擊者為自己作證。
北京煒恒律師事務所江曉陽律師點評:在找證人時,不但要找到目擊者,而且目擊者還要肯出庭作證,為了防止偽證,證人不能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就目前來看,大多數人不愿作證。由于性騷擾的行為隱蔽,很難有人發(fā)現,所以被害人很多是吃啞巴虧。
物證
收到騷擾短信、電子郵件、紙條或收到與性有關的禮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刊物,要留下物品作為證據。
江曉陽律師點評:不要畏縮或偷偷將其處理掉,要用堅定的語氣向對方說:“你的行為實在無聊,若你不收回,我會投訴。”并將事情轉告其他相識的人,留下物品作為證據;消除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輕易接受異性的邀請與饋贈。
視聽材料取證
錄音、錄像和照片等視聽材料都可以作為被性騷擾的證據,如果長期被騷擾,應該隨身攜帶錄音機和攝像機、照相機進行取證。
江曉陽律師點評:如果被性騷擾,可隨身攜帶錄音機和攝像機進行取證,但不可設陷阱取證,就是不能勾引對方對自己性騷擾,然后進行錄音或錄像。錄音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聲音鑒別,拍攝下的照片和錄像要清晰,圖像中騷擾的動作和騷擾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都不足以構成證據。
界定性騷擾
到底什么是性騷擾,草案中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記者采訪了多名律師和專家,雖然他們各自的說法不同,但對此都有一個基本原則,即違背受性騷擾人的意愿,故意作出或者發(fā)出性的行為或者挑逗,使對方的身體、心理產生不適、不快。
關鍵就看是否違背個人意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侵權方面的著名專家楊立新教授認為,性騷擾中的受害人不僅僅針對婦女,男人也有可能受到性騷擾,或者同性之間也都可能發(fā)生性騷擾。關鍵就看是否違背個人意志,是否經過對方同意而作出的具有性方面的行為或者語言。
性騷擾侵犯的實際上是個人的性自主權。這個權利名稱雖然沒有出現在法律條文中,但在2003年3月最高法作出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個司法解釋中,提到了其他人格利益,性自主權應該算在內。而當事人如果到法院起訴,法院完全可以就以“性騷擾”案由立案審理,性自主權也是人身權的一種。
令被騷擾者產生負面反應
北京眾明律師事務所的翟雪梅律師也表示,很難一一舉例哪些行為屬于性騷擾,但應該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使被騷擾者在心理或者生理上產生負面反應。有的人認為還可以將是否符合正常的社會倫理道德作為衡量標準。
具體到某一個行為是否屬于性騷擾,這會因為被騷擾者的感受不同而不同,也會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產生不一樣的反應。比如用一個簡單的例子說,一個男人親吻了一個女人,這在某些國家可能就是一種贊美、欣賞、友好的表示,但在東方國家,因為整個文化背景是含蓄的、內斂的,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涉嫌性騷擾。
邊緣性騷擾
對性騷擾說“不”后,也有人會恐慌,他碰我一下能算性騷擾嗎?她穿得十分暴露對別人是性騷擾嗎……就此,記者就生活中常見的幾種現象咨詢了專家。
楊立新教授解釋說,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露陰癖者對異性進行騷擾,他的行為應該屬于性騷擾;比如向對方曖昧地說“親愛的”、“老婆”、“小情人”、“昨晚睡得怎么樣”、“今晚我們去……”等等語言,雖然看起來沒有涉及性的內容,意思表達得很隱晦,但只要對方不愿意,這也算是一種性騷擾。此外,偷窺別人也算是性騷擾,這首先就是騷擾,更別提偷窺性方面的了。楊教授說,性騷擾原則針對個人而言,夏天里有的人穿得很暴露,這對其他人來說并不算是性騷擾;還有新聞報道中提到的“秦淮河民工裸泳,高校女生欲告性騷擾”的情況,嚴格說也算不上性騷擾。
14周歲以下無論是否自愿都是性騷擾
性騷擾一直是存在于社會當中的普遍現象,這次只被寫進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
翟雪梅律師認為,這說明性騷擾還是多發(fā)生在女性身上。但是無論發(fā)生在男性還是女性身上,草案中沒有對受騷擾者的年齡作出規(guī)定。
楊立新教授認為,這其實在現行法律中就是有所體現的。14周歲以下的兒童,沒有任何性自主權,無論他(她)是否同意,其受到的侵害都應該算是性騷擾,嚴重的就屬于猥褻兒童。14周歲到18周歲的人,其具有部分性自主權,比如他(她)有權對接吻、擁抱等等這些動作表態(tài),是愿意還是不愿意。
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性自主權,他(她)可以對任何有關性方面的行為或者語言表達自己意愿,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性騷擾,他(她)完全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
案例說法
判例中性騷擾的四特征
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陽法院宣判了首起短信性騷擾案。原告閆女士經常收到丈夫的同事齊某發(fā)來的帶有黃色內容的短信,齊某對此也承認,但他認為自己就是在開玩笑,只不過玩笑有點過火而已。法院最后判決齊某敗訴,賠償閆女士精神撫慰金1000元。
法院判決書中從四個方面對性騷擾做出了認定,認為性騷擾是指違背對方意愿,故意侵擾對方性權利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
第一,被騷擾者的心理抵觸、反感等;
第二,騷擾者的主觀狀態(tài),是處于一種帶有性意識的故意,即騷擾者明知自己帶有性意識的行為違背被騷擾者的主觀意愿,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第三,騷擾者的客觀行為,騷擾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即積極主動的言語、身體、眼神或某種行為、環(huán)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即利用某種不平等的權利關系使被騷擾者按照其意愿行為;
第四,侵犯的客體,性騷擾行為直接侵犯的權利客體是被騷擾者的性權利,實質上是公民人格尊嚴權的一種。
律師觀點
男性也可能受到性騷擾
翟雪梅律師認為,立法對性騷擾說“不”,還應在性別上加以完善,將男性可能受到的性騷擾也包括在內!熬拖瘳F在很多人呼吁將刑法中對強奸罪的定義由‘違背婦女意志’改成‘違背他人意志’一樣,性騷擾也可能發(fā)生在同性之間,受害人有女人也有男人。”
其次,立法應該在責任追究問題上加以完善。草案中規(guī)定:“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翟律師認為,這項規(guī)定只是對實施性騷擾行為人的處罰,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該如何賠償并沒有規(guī)定,因此應該將適用民法中的相關條款寫進去或者單獨在草案中作出規(guī)定。
信報記者 龐海英 郭志霞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