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合肥7月2日專電 日前,安徽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起因為經(jīng)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處商家賠償消費者親屬57139元。 2004年7月2日上午,龐某到余某、丁某共同經(jīng)營的店鋪里購買鋼管,余某、丁某當天在外辦事,安排丁 某之子看店。龐某看中貨架下一根管子,丁某之子無法將管子拿出來。龐某遂自己搬動鋼管,不慎摔倒在地,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2004年7月2日上午,龐某到余某、丁某共同經(jīng)營的店鋪里購買鋼管,余某、丁某當天在外辦事,安排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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