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出臺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承辦均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范,以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和處理的質量。 這個辦法共分6章26條。辦法明確,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
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辦法規(guī)定,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辦法還明確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范圍,即應當主要圍繞國家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沒有實際內容的;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辦法規(guī)定,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全國和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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