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深圳6月17日電   記者17日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安惠君(左圖)案16日有了結果,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安惠君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公
安局羅湖區(qū)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職務之便,通過操縱下屬人員崗位調動和職務升遷、利用工程招標及購置辦公用車等方式,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元1000元、54英寸SONY背投彩色電視機、25英寸SONY彩色電視機各一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安惠君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人巨額錢財,已構成受賄罪。    但鑒于被告人安惠君在司法機關未掌握犯罪事實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為自首,且最終退清全部贓款,故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安惠君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