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剛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無錫、南京、常州、揚州等地眾多的日報、晚報因為同一個原告的起訴,連續(xù)“輸”了67場官司。記者粗略統(tǒng)計了其中的56起案件,原告通過起訴后雙方調解結案,已經獲得賠償124.7萬元。
因為這些被告都犯了一個相同的錯誤———侵犯了北京一家圖片有限公
司的著作權。
67件官司同一原告同樣訴由下面是一份曾經出現(xiàn)在眾多被告面前的訴狀中的訴由:
“原告是經營出租、出售攝影作品及其它相關業(yè)務的專門圖片公司。原告完全享有對編號為XXXX的攝影作品的著作權。X年X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權的前提下,擅自在X年X月X日的《XX日報(或晚報)》的商業(yè)廣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
訴求也是相同的———要求法院保護其著作權,并責令被告停止侵權,以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和相應的訴訟及律師費用。
同樣的訴訟背景
正如訴狀所稱,北京的某圖片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風景、人物圖片制作的圖片公司,擁有在北京市版權局登記的《景象圖片庫》內攝影作品的著作權。2001年起,南京、無錫等地的一些廣告公司,通過購買或獲贈的方式,獲得刊有某公司攝影作品的圖書。由于這些攝影作品,尤其是人物攝影作品,形象生動,個性鮮明,一些廣告商就很簡單地將其拷貝到自己的廣告中。
在他們看來,這些公開發(fā)表的、自己買來的圖片拿來用一下,有何關系?
他們沒有想到,他們只是買了可以閱讀的圖書,而沒有購買其中圖片的使用權。而造成侵權的被告中,竟然主要是擔負著包括宣傳政策、法律在內的眾多媒體。
其實,無論他們是無知,還是心存僥幸,官司還是找上了門。據(jù)審理案件的法官介紹,訴訟的過程非常簡單。原告只通過在圖書館查閱當?shù)氐膱蠹,就很方便地掌握了被告侵權的事實。因此,當案件起訴到法院后,除少數(shù)案件因為原、被告之間達成庭外和解,由原告撤訴外,其余的案件幾乎都是經過法庭調解,由被告同意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而結案的。
是否涉嫌惡意訴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宋健認為,這些媒體在訴訟面前認輸,是因為他們的行為確實觸犯了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fā)行其作品的”,就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那么,某公司就同一案由向多家媒體提出數(shù)十件訴訟,并且獲利巨大,是不是涉嫌惡意訴訟呢?
宋健認為,是否涉嫌惡意訴訟,并不在于同類案件起訴的多寡,而是首先要看侵權是否確實發(fā)生,同時原告訴求是否有法律依據(jù),并且是否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被侵權的事實來支持其訴求。雖然看起來某公司通過訴訟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巨額的賠償,但這是他們應當獲得的利益。
我國在經濟賠償中,實行的是“填平”原則,是對能證明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是采取的西方的懲罰性賠償。但即便如此,被告付出的代價也超過了購買使用權所需付出的,這是為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淡漠而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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