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去年暑假期間,小學生李某奉老師之命去同學家找人,卻在同學家樓上被不明身份的歹徒殺害,兇手尚未被緝拿歸案,學生家長就把某小學和有關教師告上法庭。6月7日,市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43500.6元經濟賠償。
2004年8月6日,正是暑假,四年級小學生
李某被安排到學校補習功課。上午應一同參加補課的學生小偉沒有來。值班的吳老師提議,下午上課前要學生小超去找小偉。小超表示不知道小偉家在哪里,李某說自己知道,于是吳老師安排兩人一起去找。
當天下午,李某帶小超來到小偉家樓下時,知道小偉住處的李某獨自上樓,而小超等在樓下。等了許久不見小偉下樓,李某也沒了動靜。小超跑回學校把這個奇怪的事情告訴了吳老師,老師聽后讓小超先回家。
下午5時許,一個新聞在居民中間傳開———有小孩在附近樓頂上被殺了。聯(lián)想到孩子還沒回家,想到小超來敘述的怪事,李某的父母叫上小超趕到李某“失蹤”的那棟樓上。李某確實已經遇害,警方出具的死亡證明表明,李某是被他人殺害。
孩子才上4年級,老師應該預見到派他去校外履行找人的命令存在危險,老師的行為和孩子被殺有因果聯(lián)系。2005年2月,李某的父母以這個理由將某小學和吳老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19645.5元人民幣。學校和老師則認為李某死亡地點是在校外,已經超出了學校的責任范圍,因此學校和老師沒有過錯。至于李某是因為上樓找人被殺害的說法,這是兇手造成的,與老師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市北法院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義務。老師在假期給學生補課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老師的行為雖然和李某被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為兇手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老師的行為違反了學校應承擔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學校有過錯,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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