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公布《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7月1日起實行。按照規(guī)定,稅務人員在抵稅財物拍賣變賣過程中不得委托他人競買。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抵稅財物拍賣,經過第二次拍賣仍然流拍的,稅務機關可將抵稅財物變賣,以抵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 & 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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