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生的女兒小琳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患有精神分裂癥,之后一直靠藥物穩(wěn)定病情。后來,小劉開始與小琳談起了戀愛并前往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小劉聽說了小琳曾經(jīng)患有精神病的事情,便立即詢問王家。王老太向小劉出具了書面保證:“小琳從未有過精神病史,如有此病,一切后果由女方負責!狈判牡男⑴c王
琳舉行了婚禮。 小琳因精神病復發(fā)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小劉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兩人婚姻無效。小劉又起訴王老太打起了賠償官司。 小劉訴稱,由于兩被告的欺騙,使原告損失了兩年的青春年華,還成了別人茶余飯后的笑柄,這不僅給他今后的結婚帶來一定困難,還給他的心理上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故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元,并賠償原告結婚照拍攝費、酒水費、婚姻介紹費、結婚登記費、婚檢費等財產(chǎn)損失。 王老太辯稱,確實在原告登記結婚后出具過字條,但上面所承諾的“一切后果由女方負責”指的是治病的醫(yī)療費由被告負擔,并未承諾賠償原告其他的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兩被告在登記結婚后,舉行婚禮前向原告書面承諾小琳沒有精神病史,否則一切后果由被告方承擔,被告應就自己作的承諾對原告舉行婚禮的支付費用予以賠償。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結婚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失費,由于被告的虛假承諾是在登記結婚后,故原告的此項請求與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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