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經濟適用房同等待遇
■對象限于困難企業(yè)和家庭
■符合經濟適用房相關條件
■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
■戶型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
■優(yōu)先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
近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專門出臺多項措施調控住房建設用地,其中包括“集資、合作建房統(tǒng)一納入經
濟適用住房供地計劃”(見本報5月10日報道)。集資、合作建房用地來源、對象如何確定、享受何種優(yōu)惠再次成為大家關注的熱點,帶著這些問題,記者專門采訪了山東省國土廳和省建設廳有關人士。權威人士解釋,集資、合作建房與經濟適用房享受同等待遇。
對象限于困難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據山東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yè)處人士介紹,機關事業(yè)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早已被“喊!保凑瘴覈洕m用房管理辦法,只有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qū)和困難企業(yè)才有資格申請集資、合作建房,而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也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還必須符合申請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條件,包括有當地城鎮(zhèn)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fā)。
省國土廳土地利用處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困難企業(yè)可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前提是其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與經濟適用房一樣,集資、合作建房用地也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取得土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將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予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處罰。
對擅自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并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不僅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房的其他優(yōu)惠政策集資、合作建房也同樣享受的到,如住房公積金貸款優(yōu)先向購買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發(fā)放。
在戶型標準上,與經濟適用房一樣,集資、合作建房也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記者
李琥珀)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