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天津5月18日電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8日依法對中共重慶市委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張宗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宗海有期徒刑15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宗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 受賄罪。鑒于張宗海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協(xié)助追回全部贓款和非法收益款,認罪態(tài)度好,并積極檢舉他人,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宗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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