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記者吳兢
一周前的今天,沉冤11載的湖北京山人佘祥林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11年前,他因“殺妻”入獄,曾被判死刑,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
目前,河北聶樹斌一案正在調查。今年1月,一名犯罪嫌疑人交代11年前曾在石家莊市郊區(qū)強奸殺人。然而,聶樹斌作為該案罪犯,已于1995年
被執(zhí)行死刑。
還有被冤“殺妻”的云南警察杜培武;因“搶劫”被判死緩、冤獄10年的海南人黃亞全、黃圣育……
面對冤案,社會嘩然。
面對冤案,僅有發(fā)泄的痛斥遠遠不夠,更需要理性的反思:怎樣才能保護更多的人遠離冤案,怎樣才能不再出現第二個佘祥林、聶樹斌?
“最重要的,是從規(guī)則和機制上完善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敝袊ù髮W教授樊崇義說,“當務之急,要建立兩道‘制度防線’!
剖析佘祥林冤案:多個環(huán)節(jié)存在失誤
新聞回放:“我遭到了殘酷的毒打、體罰和刑訊逼供……”佘祥林的申訴材料長達數十頁。他說,自己曾經被連續(xù)審訊長達10天11夜。
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背后,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這一點,古今中外有無數實例可以證明。
樊崇義說,刑訊逼供是指對被訊問者施以肉刑或變相的體罰,逼迫其承認被指控的罪行。這種肉體痛苦和精神折磨,讓被訊問者陷入極度疲勞和恐懼,生不如死,唯一出路只有“招”。佘祥林一案,連續(xù)“10天11夜”的突擊審訊,就是刑訊逼供。
為了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則:公、檢、法機關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事實上,這些基本原則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并未得到嚴格執(zhí)行。
樊崇義說,從佘祥林一案,我們可以看到:偵查人員的有罪推定、刑訊逼供、非法拘押,司法人員的疑罪從輕、顧慮民憤,還有政法委定調子辦“鐵案”等等錯誤做法。冤案的產生,其實是多方違法共同造成的“惡果”。
第一道防線:為證據立個規(guī)則
新聞回放:“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導員見我實在說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將我拉到寫字臺旁,給我畫了一張‘行走路線圖’,并叫我依照他畫的那張圖又畫了一張。”佘祥林在申訴材料中如是說。
刑訴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钡绾巫龅健爸刈C據”,卻缺乏相關的標準和程序做保障。
樊崇義說,完善訴訟制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才是最根本的。目前刑事訴訟立法關于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幾乎是空白,應當抓緊制定刑事證據規(guī)則。
比如,非法證據的排除規(guī)則。
樊崇義說,刑訴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但立法卻未明確規(guī)定,非法取得證據不得使用的排除規(guī)則;更未規(guī)定如何防止和禁止非法取證的具體措施,諸如訊(詢)問時的律師在場制度、錄音錄像制度等等。因此,佘祥林一案中“照圖畫圖”也成證據的非法取證等現象禁而不止,導致一些冤案卻辦成了“鐵案”。
再比如,證據的關聯性規(guī)則。這一規(guī)則,是世界通行的刑事訴訟規(guī)則。
樊崇義說,佘祥林一案中,其妻無端失蹤,恰恰又出現了一具女尸。按照證據關聯性規(guī)則的要求,女尸是否其妻,不難確定,需要實實在在的證據說話,包括體貌特征、血型、DNA等等。而本案卻忽略了最關鍵、最準確的DNA檢測,直接導致了冤案的發(fā)生。
樊崇義說,證據法學有一整套規(guī)則,包括對證據的收集、調查規(guī)則,對收集到的證據的審查判斷規(guī)則,審判時質證規(guī)則、交叉詢問規(guī)則等等。如果將這些規(guī)則都法定化、具體化,必然會大大減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直至杜絕。
第二道防線:讓司法救濟不落空
新聞回放:因不相信兒子會殺人,佘祥林的母親四處申訴,被關了9個月。她被放出時已又聾又瞎,3個月后含恨而死。佘祥林的長兄佘鎖林,為給弟弟申冤,被關41天。村民倪樂平,因寫了一個曾見過佘妻張在玉的“良心證明”,被關了3個月。
法治社會,應當具備一種暢通運行的救濟和糾錯機制,保障無辜公民不被蒙冤,保障冤案盡早昭雪。
佘祥林一案中,相關人員為其申訴、作證竟被關押。這樣一來,救濟渠道不就給堵死了嗎?
樊崇義說,減少冤案的“第二道防線”,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救濟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包括訴訟中的上訴制度、對生效判決不服的申訴制度、檢察機關的抗訴制度、對生效判決的再審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如果真正落到實處,必將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在嚴格貫徹上述司法救濟制度的同時,樊崇義建議,有兩條具體措施值得嘗試。
其一,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法律監(jiān)督局。以前,刑事公訴和抗訴職能,都歸起訴庭。業(yè)內人士反映,這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難以公正履職。設立法律監(jiān)督局,專門接待群眾上訪、申訴,并依法抗訴,可以更好地發(fā)揮司法救濟及糾錯功能。
其二,在法院內部應層層建立“回頭看”制度——定期對重大案件予以復查。這種復查,重在挑錯。發(fā)現相關差錯及時糾正,平反冤假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