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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視案不宜本地法院受理 也說打擊“河南籍團伙”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5-04-19 16:31:13 中國青年報
 

  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在其轄區(qū)大街上懸掛了寫有“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字樣的橫幅,此事經(jīng)媒體報道后,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滿。4月15日,鄭州市民任誠宇和李東照(均為河南籍)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的行為侵害了二人的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目前,
鄭州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這起全國首例地域歧視案。(《新京報》4月17日)

  筆者雖非河南人,但和上述兩位鄭州市民一樣,對“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這一標語中所傳遞出的省籍歧視感同身受,完全支持他們對深圳有關方面的起訴和道歉要求,并認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地域歧視問題的做法值得贊賞,有利于杜絕類似事件的再度發(fā)生。不過,對于該案被當?shù)胤ㄔ菏芾,筆者認為未必妥當。

  首先,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2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9條)。顯然,作為被告的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的身份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范疇,而且其侵權行為也發(fā)生在深圳當?shù),因此,由深圳而不是河南的法院受理該案,更合乎律法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此案雖然只是由兩名鄭州公民提起的名譽權訴訟,但被訴的名譽侵權的對象實際上是所有河南籍公民,包括當?shù)胤ü僭趦?nèi)的人士事實上也是受侵害者,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的規(guī)定(45條),當?shù)胤ü儆斜匾獙Υ税赣枰曰乇,否則難免陷入“做自己案子的法官”的程序非正義,即使勝訴,也不利于維護判決應有的公信力。

  最后,從地域歧視訴訟的實際社會效果來看,由侵權發(fā)生地法院來審理、判決,其警示、防范作用也更為直接、明顯,畢竟,歧視是在這里滋生、出現(xiàn)的,要根治這種歧視土壤,當然也應該從歧視產(chǎn)生的源頭開始。

  毫無疑問,包括地域歧視在內(nèi)的各種社會歧視現(xiàn)象,從根本上講都是囿于迷信和無知的心理偏見,損害的不單單是河南人的名譽,而且是與我們每一個人息息相通的人格尊嚴,因此,要破除這種精神痼疾,就離不開全體社會成員在嚴格的法治軌道上的共同參與。

  哪里有歧視就要在哪里反歧視,因為從反地域歧視的角度來說,我們都是“河南人”。(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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