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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擬收回死刑復核權 慎用死刑符合立法精神(圖)
青島新聞網  2005-04-01 07:11:21 南方周末
 

 2004年11月18日上午,剛從財貿學校畢業(yè)的趙海英、余曉琴、朱光美等三人因受他人指使運輸毒品,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此案引起社會廣泛關
注和討論。

  自2002年陜西爆出董偉“槍下留人”案以來,3年間,社會各界吁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近期河北又爆出聶樹斌“冤殺”案,再一次將死刑復核權的收回問題逼上浪尖?墒牵殉缮鐣沧R的收回大勢,為何遲遲不見最高法院大權獨攬呢?身處漩渦中心、一再表示“正在考慮收回”的最高法院到底“苦衷”何在呢?

  3月26日至27日,一個名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之對策”的研討會在京召開。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yè)務委員會聯合主辦,北京各大法律院校的多名學者、國家有關決策部門的專家與會,全面研討收回的應對方案。

  “雖然收回是一句話,但收回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敝袊嗣翊髮W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wèi)東教授說。

  駐京、設分院還是巡回復核?

  收回死刑復核權的最大“懸念”,可以說是最高法院將在何地、依托何種機構復核死刑。

  與會人士圍繞3種可能的方案爭執(zhí)激烈:一是大量增加復核死刑的法官人數,由最高法院北京本部行使復核權;二是設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赴各地復核死刑案件;三是在幾大區(qū)域設立最高法院分院,負責死刑案件的復核。

  陳衛(wèi)東等人認為,設分院是最好的方案,而且分院不僅復核死刑,還可兼及所有類型的案件,分院管轄若干個省份,如派駐上;蚰暇┑姆衷汗茌犎A東各省,這樣不僅能有效避免地方權力的干擾,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張志銘等人則認為,分院方案的經濟成本、體制改革成本過高,且已被中央否決。

  巡回法庭方案則被陳光中、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崔敏等人看好,認為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各省巡回辦案,便于法官面見被告人,能讓被告人把該說的話都說完,而且巡回法庭并不常駐一地,與地方瓜葛最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wèi)方還主張建立“審季”制度,每年規(guī)定某幾個月復核死刑案件。不過,也有人認為巡回方式需要等待復核的時間過長,加劇了關押死刑犯的成本。

  全國律協刑事業(yè)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律師、顧永忠律師等人則認為,最常規(guī)的最高法院北京本部復核方案反而最好,而分院、巡回法庭兩種方案區(qū)別不大,且較難操作,會在客觀上拖長收回死刑復核權的時間,而由最高法院直接擴編收回將更簡便,花費也最省,且能照顧法官的家庭生活。但陳光中、陳衛(wèi)東等人則表示,在北京設庭不大可行,因為法官會見被告人的話,押送其進京的成本過高,特別是新疆、云南等邊遠省份。對此,贊成北京方案的人認為,只要每省集中設一個點關押囚犯,由北京的法官去見,押送難的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死刑案件事關人命,與會人士一致認為復核法官必須是資深的,而且復核庭應由5-7人組成,而不是通常的3人合議庭。

  此外,法官編制一直是困擾收回的“頭疼”問題。目前由各省高級法院復核的死刑案件占全部復核案件的近90%,收回后全部交由最高法院復核,人員編制的壓力可想而知。突增的數百名法官從哪里來?陳衛(wèi)東建議,各省級法院復核權被上收后,閑下來的高院法官可以報請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67歲的崔敏教授則建議,讓老法官晚退休5年就全解決了,而且他們還經驗豐富。他并強調法官是特殊的公務員、專業(yè)人員,很多國家都實行法官終身制。

  開庭復核,還是不開庭復核?

  現行法律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規(guī)定極為簡略,刑事訴訟法中僅有短短的4條。實踐中,復核的通常做法是上報、審批,法官通過查閱卷宗書面復核案件,并不會見當事人,行政色彩較為濃厚。收回后,這種慣常做法要不要改變?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法官需不需要開庭復核案件呢?

  張志銘認為,復核程序并非三審程序,所以書面復核即可,不需要開庭,很多國家的最高法院也都實行書面審。與會的一位高級法官表示,中國這么大,開庭復核并不現實,他以審理一名邊遠地區(qū)少數民族被告人為例,請人翻譯卷宗就花費20萬元,且翻譯歷時半年之久。

  另一位高級法官還認為,防止錯殺、控制死刑數量并非設立復核程序的主要目的,這樣的目的通過發(fā)布司法解釋以及完善一審、二審程序,可以更直接地達到。這位法官認為,復核程序的主要功能有二:第一,沒有比生命權更重要的人權,在一個國家的和平時期,殺人是最重要的權力,應由中央司法機關掌握;第二,可以統一死刑標準,復核權下放到省,中國就會有30多個死刑標準,收回后就只有最高法院一個出口、一個標準,客觀上會大量減少、控制死刑。

  但這種不開庭復核的觀點遭到與會多數人士的反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收回的目的就是要減少死刑數量,而且收回后最高法院就得負責案件質量,總之,無論死刑的數量還是質量,最高法院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陳衛(wèi)東等人更認為,復核本身應該是審判程序,是死刑犯尋求司法救濟的特殊手段,現在的行政色彩應當改變,否則還不如由最高行政長官———總理審批。而司法的特征就是親歷性,法官應當面見當事人。當然,考慮到國情,可以部分案件開庭,部分案件書面,例如,被告人不服一審的死刑判決、上訴后又被維持的,一定要開庭復核,因為他的上訴要求沒有得到滿足。

  全國律協刑事業(yè)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多位律師,甚至一位法官還表示,卷宗絕不能輕信,水分太大,而且有問題的卷宗下級法院也不會往上報。死刑復核的程序要求越高,付出的成本當然就越大,陳光中表示,正如溫總理所說的“慎重”、“公正”標準,為了人權保障,就得加大投入。只要有保住人頭的事實分歧,就應聽證或者是開庭。

  與會的多位人士還贊成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應當充分介入復核程序,確立辯護律師無條件的閱卷權、會見權、調查取證權,而且會見時應絕對不被監(jiān)聽。陳衛(wèi)東還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明確高級法院、最高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一審死刑案件,應一律由中級法院受理,否則就剝奪了被告人二審、死刑復核的機會。

  對于復核需不需要規(guī)定明確的期限,與會人士多有分歧。一位立法機關的官員以及張志銘等人認為,復核要有效率,不應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否則關押成本過高。而幾位高級法官和檢察官則認為,殺人宜緩不宜急,死刑案件不應規(guī)定時間,否則會對案件的公正產生影響,國外很多國家也不規(guī)定期限,例如美國的死刑案件從起訴到執(zhí)行平均耗時12年半。

  “思想問題不解決,收回就難一點”

  “收回死刑復核權,說難也難,說不難也不難!币晃毁Y深大法官的一席話得到了與會人士的高度認同。

  這位分管死刑案件十余年的大法官說,“思想問題不解決,收回就難一點!彼J為,在我國較長時間里,重刑思想的影響比較深,無論立法還是司法。當年下放死刑復核權,就與重刑思想有關。很多社會問題本來可以通過行政管理解決的,卻習慣于通過刑罰解決。前年中央征求司法改革意見時,沒想到有專家公然反對收回死刑復核權。

  他還強調,重刑和社會治安狀況并無直接關系。如果把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算作重刑的話,前些年我國重刑率曾達到49%,也就是說,每100個被判刑的人里,有49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重刑,但從1997年以后,這個比率降到22%,去年更降到19%;死刑數量1997年以后也穩(wěn)步下降,除了2001年“嚴打”略有回升,這幾年穩(wěn)步下降的結果,只相當于過去最高年份的50%多一點。但我們的社會治安卻并沒有惡化,而且監(jiān)獄里也少關了人,輕刑化節(jié)約出來的錢可以辦教育,少出文盲就少出罪犯,這應該看作是我們的成績。

  這位大法官還指出,死刑和人權的關系實在太密切,收回死刑復核權就是貫徹“人權入憲”的一個實際行動。現在中央多次強調要慎殺、少殺,并已下決心收回死刑復核權,整個社會也在呼吁收回,這是時代的巨大進步。

  一位檢察官也頗有感觸地談到,以前他所在的檢察院每年都要抗訴幾起死緩案件,現在不了,即使被害人一方要求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

  死刑存廢問題近年來在中國社會引起了廣泛討論,但大多數與會人士表示,目前廢除死刑還不現實,要有一個過程。崔敏認為,今后可以大量適用死緩這一中國特色的刑罰,事實上,監(jiān)禁刑并不見得比死刑的痛苦小。王敏遠等人還表示,我們應當首先消解一下收回死刑復核權的緊張心理。印度作為10多億人口的大國,每年被判死刑的人基本上維持在兩位數,2004年只有39人,因此,確定我國復核死刑的法官編制人數,應從死刑減少后來著眼,最高法院可能只需增加幾十個法官就夠了。

  當前司法改革的頭等大事

  據悉,收回死刑復核權已成為最高法院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最高法院對此極為重視,專門成立班子論證相關事宜,并取得了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最高法院的籌備專班還制定出每月進程,工作相當緊張。有消息透露,“如果正常,最高法院明年將收回死刑復核權!

  正如與會的一位權威人士所說,收回死刑復核權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頭等重要的大事,將會對我國社會各方面產生重大影響。早日收回,不僅能夠實現多年來立法、司法機關和公眾的愿望,而且符合人權入憲的要求,符合慎用死刑、少用死刑的國際趨勢,“更重要的是,收回死刑復核權,標志著死刑判決回歸即有的立法精神——由最高司法機關決定死刑。”

  鏈接 近期高層關于死刑復核的表態(tài)

  2005年3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回答德國記者有關中國政府是不是有計劃取消死刑的問題時說:“中國正在著手進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準權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我們的國情,我們不能夠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國家也還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們將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

  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死刑復核權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對于這個問題,現行法律中已經講清楚了。需要做的是,要重點深化刑事審判方式改革,要進一步完善死刑復核程序!

  2004年10月10日,在廣州召開的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04年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發(fā)言強調,實踐中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將部分死刑核準權下放到高級法院的做法不妥,“嚴格說來,收回死刑核準權不是司法體制改革問題,而是落實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是法律上的歸位問題!

  2004年3月9日,在全國人大山西代表團的小組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回答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玉臻的提問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收回死刑核準權,但具體時間尚未確定。

  死刑復核權下放簡史

  1980年2月,也就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生效后僅兩個多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權高級法院核準。

  198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死刑核準權問題的決定》規(guī)定: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198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上述死刑核準權的“分權方案”正式寫進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此時正值1983年秋發(fā)動的“嚴打”戰(zhàn)役如火如荼之際,最高法院于同年9月發(fā)出《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從1991年起,最高法院又先后將販毒案件的死刑核準權下放到廣東、廣西、四川等5省區(qū)高院。

  1997年9月,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準權。 作者: 郭光東

責任編輯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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