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的趙女士與王某在一家證券營業(yè)部炒股時相識。趙女士發(fā)現(xiàn)王某在炒股方面頗有心得,決定委托王某炒股,她從中提取部分利潤,余下的由王某獨得。于是趙女士將自己名下的證券賬戶委托王某操作。王某向趙女士出具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損失由王某全部承擔。否則負法律責任! &
nbsp;委托到期后,趙女士委托王某的投資資產(chǎn)市值僅剩下了6萬余元,虧損21萬元。趙女士要求按照保證結算,但王某不予理睬。為此,趙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付投資虧損21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 法院判決,王某出具的保證書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該保證書中僅對虧損狀態(tài)下的責任作了承諾,但雙方對盈利情況下各自的分配權利未作約定,該保證書的內容顯失公平。在此情況下所產(chǎn)生的風險,從公平原則出發(fā),應由雙方各半承擔。因此,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判決王某一次性償付趙女士委托投資虧損8萬余元。楊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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