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賴顥寧)“有人胡亂篡改國歌歌詞,有人在卡拉OK廳等不合適的場合極其不莊重地唱國歌,既然國歌已經(jīng)被賦予憲法地位,那么這些行為均應該受到刑罰!比涨,安徽團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固體物理研究所研究員朱震剛因此向大會提交《關于增加“侮辱國歌罪”的議案》。
朱震剛稱,去年憲法修
正案已把國歌載入憲法,與國旗、國徽并列,但現(xiàn)行刑法有關條文只規(guī)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對侮辱國歌的行為并未規(guī)定刑罰。
他表示,奏國歌、升國旗是重大國事和外事活動的莊嚴程序,全體在場人員應全場起立、莊重嚴肅,而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許多侮辱國歌的行為,如在正式場合奏國歌時有人隨意走動、有人在卡拉OK廳、歌舞廳等地方極不嚴肅地唱國歌、甚至有人用淫穢言詞填唱國歌、用哀樂的曲調(diào)演唱國歌等等。
他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加第二款“侮辱國歌罪”,具體規(guī)定為“在公眾場合以反動、淫穢、歪曲的語言或文字填唱國歌曲調(diào)或者以反動、淫穢、哀樂的曲調(diào)演唱國歌歌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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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責任編輯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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