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公司法修訂草案在“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新增加了“第四節(jié):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顯示關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爭議已經塵埃落定。同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也不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僅為人民幣10萬元。 專家
分析認為,盡管在一人公司的某些詳細問題上學者還存在一些爭議,但畢竟在大的方向上達成了共識。一旦草案獲得通過,今后投資者就可以個人的身份設立一人公司、并承擔“有限責任”了。 專家介紹,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股東一人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以公司的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草案規(guī)定,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3萬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缺乏股東的相互制衡,而股東又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對外的正常經營,草案對一人公司提高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要求,且要求一次繳清(對其他有限公司的要求是可以分2年-5年繳清)。同樣,要求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一人公司,也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