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3月1日《城市晚報》報道,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清河派出所所長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辦案指標,弄虛作假,讓“線人”花錢從市場上“雇”來13名民工,充當“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蹲了3天。此案引起了吉林市公安局領導的重視,涉嫌造假的該所所長被免職,同時被免職的還有該所副所長和教導員。&n
bsp; 為了完成辦案指標,該所所長可謂絞盡腦汁、別出心裁。若非有人舉報,這招“嫌犯造假”之術或許可以瞞天過海。 更讓人憂慮的是,既然指標壓身的警察可以如此造假,難道他們就不會在其它事情上做手腳?事實上,這種事情不是沒有發(fā)生過。這樣的造假行為不僅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還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形象,造成了很壞的影響。 “嫌犯造假”的出現(xiàn),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咎于一些地方的“指標辦案”制度。為了調(diào)動警察辦案的積極性,提高案件的偵破率,減少來自上級以及群眾的壓力,一些公安局和派出所強行給下級單位和下屬警察分派辦案指標,并把辦案的多少與警察個人的榮譽、收入、升遷等實際利益聯(lián)系在一起。不管有沒有案件的發(fā)生,也不管案件的多少,每個派出所、每個民警都必須完成上面下達的指標。達標與否成為衡量一個派出所、一個民警辦案能力的關鍵指標。這無疑給民警添加了無形的重壓,勢必讓他們背著包袱辦案。而事實上,這根本無益于提高整個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雁恒《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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