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3月4日訊
一名老師誤認為兩名學生在班上打架,于是出手將其中一名學生打得左耳鼓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打人的老師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04年3月5日,鄄城縣某中學初二班班長張明(化名)制止一名同班同學朱某上
講臺拿作業(yè)本修改作業(yè),在爭執(zhí)過程中兩人抱在了一起,正好老師周某走進教室,看到這種情況后誤認為兩人在打架。在沒有問清事由的情況下,周老師分別打了朱某和張明。張明被打后感到左耳失去聽力,住院治療了7天,花費醫(yī)療費900多元。后經法醫(yī)鑒定結果為“左耳鼓膜穿孔,為輕傷”。
2004年8月5日,張明以老師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并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為由,連帶將學校一起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判令周某及學校賠償11825元,并支付殘疾賠償金和以后治療的費用。
鄄城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在沒有分清是非的情況下,毆打學生張明,并致張明左耳鼓膜穿孔,造成輕傷,周某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而校方疏于對老師周某的管理,以致造成受害人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同時,法院判決周某賠償張明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1373.89元,校方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后,張明以“應判被告人實刑,并承擔治療費”為由,向菏澤市中院提起上訴。菏澤市中院審理后于近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董震實習生李術燕)
編輯 張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