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 2005年1月1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43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信訪條例》,該條例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信訪局負責人日前就《信訪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這次《信訪條例》修訂的指導
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認真總結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實施以來的經(jīng)驗、教訓和所遇到的問題,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wěn)定。這次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一是暢通信訪渠道,以更好地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二是創(chuàng)新機制,以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強化工作責任,促進問題的解決;四是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
問:針對近年來有些地方或部門對信訪人反映問題推諉塞責等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公民有提出建議和申訴的權利。暢通信訪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lián)系、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規(guī)定: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為信訪人采用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違反規(guī)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wǎng)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三是,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xié)調(diào)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問:近年來,一些信訪人認為在基層信訪不解決問題,頻繁進省城或進京走訪,信訪人增加了經(jīng)濟負擔,又使各級行政機關就同一信訪事項重復處理,加重了社會管理成本。這次條例修訂提出創(chuàng)新信訪工作機制,主要有哪些規(guī)定?
答:為了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方便人民群眾在當?shù)赜绕涫窃诨鶎犹岢鲂旁L事項,使人民群眾在當?shù)靥岢鲂旁L事項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樣,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jiān)督的信訪工作新機制。為此,條例規(guī)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信息網(wǎng)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為信訪人在當?shù)靥岢鲂旁L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信息網(wǎng)絡資源,建立或確定本地區(qū)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與上、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方便信訪群眾在當?shù)靥岢鲂旁L事項,并查詢其所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另一方面,方便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訪事項并及時督促信訪事項的處理解決,也可以減少各級行政機關對同一信訪事項重復受理、辦理。
問:近年來,少數(shù)人在上訪時,采取過激方式,如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公路、鐵路交通等,既影響了廣大信訪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也擾亂了當?shù)氐纳鐣仓刃,給當?shù)厝罕姷墓ぷ魃顜聿槐,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建立并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規(guī)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
一是,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shù)攘愋袨樽髁私剐砸?guī)定,并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guī)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三是,規(guī)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guī)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嘘P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