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出臺
-《草案》采納聽證會意見作出重大修改
-受害學生不滿十歲推定學校有過錯
昨日,備受關注的《湖南省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預防
與處理條例(草案)》(下簡稱《草案》)一審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修改稿采納了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聽證會的意見,對最初的草案作出了大幅度修改。
預防責任人范圍擴大
《草案》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一審時,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明確政府、學校、社會在預防事故中的責任。在聽證會上,有陳述人提出:制定條例主要是預防事故,減少事故發(fā)生。修改稿多處增加了預防事故的內容,其中,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設施,規(guī)定學校舉辦者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新。建設校舍和其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障工程質量,架設高壓電設備應保持安全距離。
較大傷害事故限期報告
針對事故處理程序,修改稿采納聽證會和基層意見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對較大的中小學生傷害事故,城市的中小學校應當在6小時、農村的中小學校應當在1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上報;屬重大或者群體性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立即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在2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派人趕赴學校,指揮事故處理,維護學校秩序。
不再按時間和空間劃分責任
中小學生傷害事故到底誰來負責?
在一審修改稿中,這個備受關注和爭議的問題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基于損害行為與結果可能同時同地發(fā)生,也可能異時異地發(fā)生,修改稿按過錯責任和因果關系劃分責任,不按時間(教育教學期間)和空間(中小學校)劃分責任。二是按照《民法通則》,增加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受害學生不滿十歲推定學校有過錯
在聽證會上,有陳述人提出舉證責任倒置,建議由學校舉證自己沒有過錯。由于不滿10歲的學生是無行為能力人,沒有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此類學生作為受害人時難以收集和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修改稿作出規(guī)定:受傷害學生不滿十周歲的,推定學校有過錯,但學校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教育部門組織辦理校方責任險
目前,我省中小學?癸L險的能力普遍較低,一旦發(fā)生傷害事故,學校往往無力承擔。原草案中規(guī)定,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辦理校方責任險。
借鑒兄弟省市的做法,修改稿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組織中小學校向保險機構辦理校方責任險,義務教育學校的責任保險費用由學校舉辦者承擔。(唐薇頻)
特約編輯:張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