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的“法人代表”是讓好多人羨慕的角色;但法定代表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風險,當掛名的“法人代表”一定要慎重。 市民李先生不久前就遇到了此類麻煩,并到市北工商分局注冊大廳向工作人員詢問。 原來,今年60多歲的李先生幾年前從某大機
關的領導崗位上退休后,他的朋友王某便找到他,請他“出山”擔任王某成立的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時說好的條件是:李先生只入“干股”,不用出錢。以后公司若出現(xiàn)任何問題全由王某承擔,決不會讓李先生惹上麻煩。禁不住朋友的熱情相邀,李先生答應了。 最初幾年公司業(yè)績還過得去,李先生也得到了一點報酬。但從今年開始,法院、公安等部門的人不斷來找李先生調查情況,并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這家公司涉嫌存在經濟詐騙行為,依法要求李先生協(xié)助調查。李先生一聽,馬上就感覺到有些不妙,再找王某的時候,卻怎么也聯(lián)系不上了。 據(jù)工商人員介紹,根據(jù)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崩钕壬绻诠緵]有股權,可以不承擔債務責任;但如果占有股權,在享受分紅的同時,也應按比例承擔債權債務。如果公司涉及違法、詐騙或其它經濟犯罪行為,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難辭其咎的。 工商人員還介紹,當前,由于種種原因,一些人員甘愿把自己的身份證明借給他人使用,登記為連自己也不明就里的企業(yè)或者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這是非常有風險的。因為作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其法定的責、權、利是一致的。世上不可能有只享受權利和利益,而不承擔任何責任的事情。工商人員特別提醒,當“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慎重。相統(tǒng)崗張健鈞劉錕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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