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廣州9月23日電
學生自行上學或放學途中發(fā)生事故學校有無責任?遇到暴徒行兇該不該讓中小學生見義勇為?廣東省教育廳日前出臺《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對以往學校安全管理上爭論不休的一些責任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
《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學校負
有責任的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期間發(fā)生的學校有過錯的學生傷害事故。據(jù)省教育廳有關人士介紹,按此規(guī)定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中小學校在新生入學時可以與家長或監(jiān)護人協(xié)商確定住讀學生在校住宿和學習期間離校外出活動的條件、時間和程序,明確學生在校外活動的責任。
此外,未經(jīng)學校組織,高等學校學生在雙休日和節(jié)假日包車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實習,由學生自行承擔責任。
《實施細則》明確了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具體被禁止的行為包括有:歧視學生或者使用有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語言;以懲罰為目的罰學生抄寫課文、字詞、站立、跑步等;毆打學生或者縱容其他人員毆打犯有錯誤的學生以及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看到暴徒行兇,該不該讓中小學生見義勇為?《實施細則》對此也作出規(guī)定:中小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兇的暴徒、跳入水中搶救溺水者等高度危險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可能接觸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對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動。
特約編輯 徐新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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