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9月12日專電(記者 代群)由于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guān)注的安徽合肥“高考奇案”考生劉勇,日前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今年6月7日上午,在高考開考前45分鐘左右,被告肥西縣二中教師家屬方家琴為討要考生劉勇所欠89.5元商品款,將原告劉勇裝有準考證
、身份證等考試用品的袋子搶走,致使劉勇無法參加考試,從而失去了參加高考、接受更高教育的機會。
8月10日,肥西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方家琴承擔主要責任,而考生劉勇在準考證和身份證被搶后有足夠時間采取補救措施參加高考,但原告卻放棄了,也應(yīng)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家琴賠償原告劉勇復(fù)讀學(xué)費3200元,對原告訴請的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9000元等其他訴請,不予支持。原告劉勇當庭表示不能接受,準備上訴。
在上訴狀中,上訴人劉勇認為,一審判定主次責任的認定是錯誤的,被告人方家琴應(yīng)當承擔全部責任。劉勇認為,作為一個學(xué)生,在兩證被搶后,已是六神無主,而被上訴人法庭上舉出的準考證遺失應(yīng)急方案,根本不能適用本案。對于一審法院駁回“精神損失”賠償,他認為,在高考準考證被搶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心因性抑郁”和“重度抑郁”,依據(jù)《教育法》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被上訴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而其中關(guān)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沒有被排除。原告對復(fù)讀費的賠償也提出了異議。劉勇認為,上訴人為復(fù)讀已實際交納了6500元的費用,而選擇到合肥復(fù)讀只是上訴人想離開肥西這個“傷心地”,并不是為了擴大損失。一審法院判決復(fù)讀費3805元,沒有合理標準。(完)
特約編輯 徐新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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