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9歲男子以拘禁同學+唆使奸殺發(fā)廊妹+強迫好友砍尸+持斷指拍照勒索等罪被判死緩
時報訊(記者 閆曉光 通訊員 穗法宣)
一個人即使沒有精神病,但人格若有缺陷,且不能及時控制,同樣會釀大禍而將自己送上不歸路,記者近日就從廣州中院獲悉了這樣一案:該案犯極易沖動、疑心過重,先后因怨氣砍傷顧客;
賭足彩讓同學幫忙辦賬戶又怕錢被偷取,遂下迷藥綁同學于室;為徹底封口,找來發(fā)廊妹與同學做愛,他在旁拍照要挾;因發(fā)廊妹不服從他就氣急敗壞草菅人命;防同學揭發(fā)又讓同學砍尸而他在旁拍照;最后又持斷指、照片勒索同學母親外逃費。
案中主人公叫陳樹芬,一個29歲的大男孩,廣東羅定縣人,大專文化,一直以張國安假名住在廣州市海珠區(qū)。他的同學吳家強,也是29歲,同樣住在海珠區(qū)。
在審理過程中,廣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為此作出鑒定,分析認為陳意識清楚,智力正常,沒有病理性思維障礙和感知障礙等精神病癥狀,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病,故評定陳樹芬在作案時無精神病,為完全責任能力人。但鑒于陳的行為存在人格障礙等情形,給予酌情判處。廣州中院最后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判處吳家強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變態(tài)一 給顧客戴眼罩斧砍泄怨
1997年至2001年,陳樹芬在廣州市一醫(yī)藥公司連鎖店任售貨員、經(jīng)理,2001年7月1日,他申請終止勞動合同關(guān)系。他辭掉工作并不是想另謀高就,而是覺得幾年間一直受顧客的怨氣。讓常人更難以理解的是,離開崗位后,他一直想找個機會暴打一個顧客出氣。
2002年3月30日下午,他把一顧客葉某騙到解放南路一房間內(nèi),以測試為借口,讓他戴上治療近視儀器。葉某戴罩后,陳便大大方方的站在其面前,持斧頭猛砍他的頭、頸等部位,致其受傷。
變態(tài)二 開戶起疑心下藥拘禁同學
陳閑時無聊,還喜好賭足彩。2002年9月1日,他打電話給吳家強讓他去開10個工行存折賬戶,吳用自己的身份證開好后交給了陳。陳先是興奮地感謝一番,便讓吳在自己的出租屋歇會兒,他去買點涼茶?删驮诼飞,陳突然起了疑心,他害怕吳把事情說出去,更怕賬戶內(nèi)的錢會被吳提走。
回來后他就在廚房偷偷往茶里加了安眠藥,而吳在喝后倒床大睡。陳這下忙活開了,用封口膠封住吳的口,用鐵鏈捆住吳的手腳。吳驚醒后,陳怒目相向,沒說究竟,只告訴他不要出聲、不要動,不然就打他,就這樣將吳某一直捆綁在出租房內(nèi)。
變態(tài)三 誘同學嫖娼殺死發(fā)廊妹
吳被綁期間,陳也一直在想,這樣一直綁下去也不是辦法,但怎樣才能根本上堵住他的嘴呢?于是,他又動用一“絕”招。
當月17日,他來到到海珠區(qū)荔福路一間美容美發(fā)店,將一名發(fā)廊妹蒲金珍帶回他的出租屋內(nèi)吳的面前。他先假模假樣的向吳表示歉意,還稱特意為他找了個女孩放松一下,老實的吳高興得連稱沒關(guān)系,與發(fā)廊妹在屋內(nèi)逍遙,他本人則在一旁拍照,稱留作日后欣賞。
一段時間后,發(fā)廊妹提出不愿意繼續(xù)性行為,掙脫開吳下了床向陳要錢。陳見發(fā)廊妹不聽命,唰的一下氣紅了臉,發(fā)瘋似地拿起鐵鏈,捆綁住她的手腳并用棉繩勒住頸部。吳見發(fā)廊妹掙扎、呼救,在陳的招呼下,竟也上前用衣服捂住她的嘴巴,兩個人合力將她窒息致死。
變態(tài)四 逼同學砍尸自己一旁拍照
人已死,陳疑心又起,他怕吳會出賣自己先揭發(fā),于是強迫吳持刀連捅發(fā)廊妹尸體的頸部,并在一旁拍照,想以此永遠鉗制吳。
如何掩蓋罪行,陳想了一夜,最終決定燒尸滅跡。第二天一大早,他和吳便找到一瓶汽油試圖焚燒尸體,但由于煙太大,惟恐被發(fā)現(xiàn)。他們只好放棄,便用菜刀和電鋸肢解尸體,然后用膠袋、編織袋把尸塊分裝成10多袋,分別在海珠區(qū)寶崗大道“十噸橋”河涌、海聯(lián)路河涌、石溪村內(nèi)河涌等地段進行拋尸。回來后,兩人檢查出租屋有血跡的地方,用汽油清洗,用錘、螺絲刀搞爛,然后掃走扔掉。
變態(tài)五 持三根斷指勒索同學母
在肢解尸體的過程中,陳還偷偷的留下了尸體的3根斷指,4天后,這些斷指派上了用場。陳在作案后想與吳共同逃跑,但認為吳應(yīng)承擔外逃的部分費用,于是給吳的母親打了4次勒索電話,稱需將贖款存入以其兒子名字開戶的存折內(nèi),同時又寫了勒索信,并寄出3根斷指、勒索35萬元的信件一封及吳與發(fā)廊妹發(fā)生性關(guān)系和吳動手砍尸的照片。其實,當月19日,就已有3位居民在幾段河涌內(nèi)發(fā)現(xiàn)了裝有人頭、尸體的塑料袋,紛紛報警,公安人員在陳敲詐得逞前將2人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