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記者 余亞蓮 實習生 鄧靈 通訊員 正言)
靠虛假按揭就能騙貸四千多萬元?是因為銀行出了“內鬼”?昨日,廣受關注的“芳村建行騙貸案”在芳村區(qū)法院開庭,包括芳村建行原行長張森淼在內的5名銀行工作人員出庭受審。
案發(fā) 李金華審計報告揭開黑幕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的2002年的年度審計報告中有這樣一段:“(審計署)抽查建行廣州地區(qū)八家支行的樓宇按揭貸款,發(fā)現(xiàn)有10億元是虛假按揭,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內外勾結,騙取銀行資金。如廣東省汕尾市公安局某副局長,1998年-1999年,冒用他人名義,出具虛假證明,騙取建行廣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貸款3793萬元……”
報告中所指的汕尾市公安局某副局長名叫楊獨立,案發(fā)后已被判刑。2002年6月,審計署正式派人進入建行廣州市芳村支行調查,該案于是浮出水面。
在廣東省公安廳專案組的徹查下,這起涉嫌虛假按揭騙貸4081萬的案件漸漸拉出一大串涉案人,繼楊獨立、陳永隆之后,還有5名銀行的“內鬼”,包括原建設銀行廣東省芳村支行行長張森淼、原房信科科長陳炎斌和徐巧紅、原房信科業(yè)務員林群海、原芳村建行光復路辦事處主任黃健龍等5人。檢察機關昨日指控:張森淼等4人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黃健龍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指控 里應外合涉嫌騙貸4081萬
據(jù)指控,1997年底,陳永隆先后認識了林群海、黃健龍等人后,幾人一商量了一個法子,到芳村建行騙取按揭貸款。
1998年2月,陳永隆在汕尾組織了胡某等12人,謊稱他們都是汕尾立強公司員工,并且為他們偽造高收入證明,且每人“購買”廣;▓@3套住宅。在根本無法繳清按揭首期款的情況下,他們前往芳村建行辦理按揭貸款業(yè)務。
指控稱,陳永隆首次申請貸款時存在種種疑點,當時就有銀行審核人員提出了異議。但張森淼等人卻排除層層阻礙,發(fā)放了貸款,只因為“收了他們(指陳永隆等人)的錢”。首次騙貸一舉得手,陳永隆從芳村支行成功“撈”走人民幣1320萬元。
隨后,陳永隆又在1998年至1999年,先后三次向芳村建行虛假按揭貸款2761萬。四次的“里應外合”,陳永隆等人共從芳村建行獲得貸款4081萬元。這筆巨款最終被陳永隆以轉賬和提現(xiàn)的方式全部提走。
辯護 “我只是按規(guī)矩辦事”
庭審剛開始,張森淼就急急忙忙表示自己不構成犯罪,“我一向都是按照建行的規(guī)矩辦的,到我手上的各項貸款材料也都是齊全的,我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已!
公訴人馬上提出質疑:“在你所審批的上千萬虛假按揭貸款中,就從來沒有覺得有可疑的地方?”張森淼“巧妙”地表示,從送到他那里的材料看來,都沒有可疑之處。即使是“12個人同時買房子,每個人一買就是3套,房子的價格每平方米高達2.6萬至2.8萬”,在張森淼看來,竟然都“沒什么可疑的”!
推脫 “貸款的真實性審核不由我負責”
發(fā)放貸款必須經過從下至上的3層審核,可當這4081萬元的貸款發(fā)放出去后,發(fā)放貸款的3層審核人,竟然在法庭上異口同聲地說:“貸款是不是真實的,不應該由我負責”!
行長張森淼是最終審批人,這位行長認為他只需要“對貸款規(guī)模進行政策性的把關”,而對貸款的真實性“不需要管”,“其真實性應該由第一級和第二級的審核人來負責。”
原芳村支行房信科科長陳炎斌是“第二道關”,對于違法放貸一事,他認為自己只是“工作疏忽”,所有的材料都是第一級審核人給他的,他說他“只負責復審,只負責材料的完整性,不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級審核人給我的材料上寫著‘資料屬實’,我就沒有懷疑有假。”
這下追到業(yè)務員林群海的頭上了,但他表示并不知道是誰搞了鬼:“作為一級審核人,我提供的材料是齊全的,符合銀行規(guī)定。一直到案發(fā)之后,我才知道‘業(yè)主’居然連首期款都不足!
揭發(fā) “行長說貸款沒問題”
第三被告徐巧紅在法庭上表示,她曾對貸款產生懷疑,但張行長表示這筆貸款“沒有問題”,并“板著臉,責令我馬上簽名,上報分行。”
陳炎斌也稱,他曾經發(fā)現(xiàn)申請貸款的材料中有疑點———業(yè)主收入偏高。于是,他去問張行長:“這些業(yè)主的收入會不會有問題?”張行長的答復卻是:“他們的工資高很正常。”陳炎斌在庭上說:“當時,陳永隆找到我,要求我通融一下,我沒有答應。之后,陳永隆找到張行長,商量著想個什么辦法‘解決一下’首期款的問題。當時,我認為要是業(yè)主沒錢,怎么搞都是不行的。張行長就叫我不要管了,他們自己來搞定。也不知道他們后來想了什么辦法,反正最后貸款還是劃出去了!
責任編輯:趙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