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7日,就是全國人大批準《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一周年的日子。這個由147個國家共同簽署,于2003年9月29日正式生效的公約已經(jīng)在顯示著越來越大的效力。更多的外逃“問題富豪”面臨著被引渡回國接受法律制裁的命運。
記者從公安部今年5月底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目前我國外逃的經(jīng)濟犯
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
公安部經(jīng)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還向媒體透露,目前我國已經(jīng)與19個國家簽署了引渡和遣返協(xié)議;在沒有簽署協(xié)議的國家和地區(qū),則通過警務合作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工作。
法制晚報推出十大外逃“問題富豪”榜
賴昌星
涉案金額:250億;暴利走私,涉足廈門石油業(yè)、房地產業(yè)、文體娛樂業(yè)。1999年賴昌星畏罪潛逃到加拿大,并先后兩次向加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并兩次遭駁回,預計其最早將在今年9月被遣送回國。
仰融
涉案金額:70億;通過華晨控股客車,資本運作使國有資產私有化。曾居2001年度《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第三位。2002年5月,仰融自稱受到“迫害”出走美國,2002年10月,仰融因涉嫌經(jīng)濟犯罪被遼寧省檢察院批準逮捕。
余振東
涉案金額:40億;余振東等人在擔任中銀開平支行行長期間把4.83億美元轉移到國外。2001年10月,余振東等三人持假證件進入美國。2004年4月16日,在北京首都機場,余振東被美國聯(lián)邦調查局特工移交給中國司法部門。
錢宏
涉案金額:5億元;上?堤﹪H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詐騙銀行資金近5億元。1993年,中國檢察機關下令逮捕錢宏。但是他已經(jīng)潛逃出境。1994年,國際刑警組織對錢宏發(fā)出紅色通緝令。2002年6月5日從巴拿馬押解回國。
陳滿雄
涉案金額:4.2億;陳滿雄和陳秋園夫婦在擔任廣東中山市實業(yè)發(fā)展公司負責人期間,將4.2億元轉移海外。1995年,陳滿雄夫婦卷款外逃到泰國清邁,買到泰國籍身份證并改名。陳滿雄還做了一次徹底的整容手術,連皮膚都進行了漂白。2000年9月,這對“泰國富翁夫婦”落入了恢恢法網(wǎng)。
楊秀珠
涉案金額:0.56億;在擔任溫州市主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期間巨額索賄受賄。2003年4月,楊秀珠使用化名,先到新加坡,后逃到美國。今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透露,檢察機關已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楊秀珠發(fā)出“紅色通緝令”。
謝炳峰
涉案金額:0.5億;工作在中行南海分行辦事處的謝炳峰、麥容輝兩人貪污5000多萬元,1998年潛逃至泰國,目前已落網(wǎng)。2000年11月12日,麥容輝向中國駐泰國大使館投案自首,我國警方將其引渡回國。另外,麥容輝還協(xié)助偵查人員捉獲謝炳峰。
陳新
涉案金額:0.4億;在擔任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楊家坪分理處會計職務時,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挪用公款炒股。2001年1月攜款潛逃于境內外,先后輾轉于越南、緬甸境內,一共換了29個假身份證。2001年3月落網(wǎng)并被執(zhí)行死刑。
付普照
涉案金額:0.4億;利用高額利息為誘餌設下陷阱,偽造金融憑證瘋狂詐騙儲戶4035萬元。案發(fā)后潛逃國外4年之久,于2003年7月10日從緬甸押解回國。
汪峰
涉案金額:0.3億;任南海市原口岸辦公室副主任期間貪污挪用公款3000余萬元,1995年潛逃出境,2000年落網(wǎng)。
辦案人員談難度
“起源于18世紀初葉的現(xiàn)代引渡制度,是打擊嫌犯外逃的重要手段!敝袊ù髮W研究生院副院長、法學教授劉廷吉說。
據(jù)悉,目前我國外逃的經(jīng)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
抓捕外逃“問題富豪”的難度到底在哪里?幾經(jīng)周折,《法制晚報》記者對一位從事相關引渡案件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專訪。
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雖然我們可以有公約作為后盾,但具體實施起來還會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實際問題!彼治稣J為抓外逃“問題富豪”有四個難點。
一難:找不到人
引渡首先難在確定這些人的具體去向。只有先確定要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方位,才能要求當?shù)禺數(shù)鼐絽f(xié)助逮捕這些人。在此前的案例中,檢察機關往往預先通過偵查知道了某些經(jīng)濟犯罪嫌疑人可能已外逃,但具體躲藏在哪個國家的哪個地方,護照號是多少等等,都很難搞清楚。
二難:調查取證
其次,即使知道了外逃經(jīng)濟犯罪嫌疑人隱匿的確切地方,要把他們引渡回來也不太容易。
因為他們出國前轉移資本的手段往往較為隱蔽,比如不從中國往外匯錢,而是由美方存入美國銀行,或轉換成房子等不動產,或者通過“地下錢莊”往境外匯錢。總之,犯罪嫌疑人總會想方設法把非法獲得的錢財轉化成私人合法財產,這就給調查取證設置了諸多障礙。
三難:法律差異
再有,最大的困難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異。目前,中國的相關法律沒有同國際接軌,政治制度上的不同也會帶來爭議等。
另外在引渡中,由于國際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和“雙重歸罪”原則等,都給引渡工作帶來困難。
另據(jù)一位法學界人士透露,由于我國目前對其他國家的國內法研究不到位、國內取證、舉證制度不完善以及各國間法律理念的差異,中國“并不是很會利用相關的國際法律法規(guī)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四難:程序運作
因為公約只是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法律框架,但具體到每一樁案件,依然需要中國司法、檢察、外交部門與外國政府艱難地談判交涉。按照程序,中國部門必須向國外提供足夠的罪證來證明請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職務或經(jīng)濟犯罪事實,再由該國的政府提起上訴并要求引渡。
同時,因為中國警察在國外的身份沒有得到認可,所以,中國警察在外國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力。還有一種情況,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國護照,引渡過程因此會牽涉不同的國家,麻煩就會更多。
法學專家提建議
長期研究跨國犯罪問題的趙永琛教授曾對媒體表示,貪官攜巨款人財兩逃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跨國洗錢犯罪行為,勢必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經(jīng)濟發(fā)展造成潛在威脅!1994年爆發(fā)的墨西哥金融危機,其導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國內的資本外逃。所以,我們絕不能對危害嚴重的貪官外逃現(xiàn)象掉以輕心。”
記者就此問題向多名法學專家詢問,許多法學界人士都表示,雖然現(xiàn)在國際形勢對反腐非常有利,但“真正要靠的還是我們自己”。
國內一位法學權威曾經(jīng)說,如果中國近快完善國內法,盡快和國際法接軌,這個公約對中國的意義將更加深遠。為了更好地促進國際合作,修訂和完善國內法律體系就成了大勢所趨,公安部也表示應該制定專門法規(guī)來規(guī)范國際刑事合作。
法學專家提出,現(xiàn)在我國刑法制度最關鍵的是如何處理好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如何在公約的實施、遵循中正確對待國家主權等政治問題。(本版撰文/記者 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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