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0年7月,南德案件刑事一審宣判后、終審判決前,牟其中就簽署了一份文件,授權南德理事會成員夏宗偉,可以以他的名義進行申訴、接受采訪、發(fā)表文章,具體內容無需他的審核、批準,而
由他本人對其內容
、文字承擔責任。南德理事會依據該授權,代表牟其中回答了本報提出的問題。
《21世紀》:你已經年過六旬,有1/3人生在監(jiān)獄中度過,對自己的這種選擇你覺得后悔嗎?
牟:不后悔。我唯一的遺憾是,被迫終止了“智慧文明時代生產方式”的試驗和研究。我已年過六旬,時間寶貴,但身陷囹圄只能虛度時日。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出去后繼續(xù)自己的偉大試驗。我相信自己能夠復出。目前我的健康狀態(tài)非常之好,好得令一般人難以相信,再高強度工作20年絕對毫無問題。
《21世紀》:你一直在向有關部門申訴,稱自己是冤枉的,你認為,自己主要“冤”在哪里?
牟:我們的冤是,南德集團不但與湖北中行的信用證根本沒有任何法律關系,而且在整個過程,事先都作了認真的預防,預防有人利用南德集團良好的信譽去行騙。事情發(fā)生之后,南德為了挽回國家的外匯損失,一方面應交通銀行的要求幫助其維持循環(huán),使中行不實際墊付美元;另一方面,安排牟波去澳大利亞找XGI評理,質問為什么偷偷改變了擔保,要求XGI把美元匯回湖北中行。
本案刑事一審判決書、終審裁定書中均認為:“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湖北輕工簽訂了代理進口貨物總金額為1.5億美元的委托代理進口協(xié)議”、“經夏宗瓊介紹,被告人牟其中又與交通銀行貴陽分行(以下簡稱貴陽交行)信托投資部主任李建平取得聯(lián)系,要李為其提供具有擔保內容的‘見證意見書’”、“牟其中又以南德集團的名義與香港東澤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代理貼現(xiàn)協(xié)議”。
以上所認定的三個關鍵事實,構成了本案的基礎。有申請開證的外貿企業(yè),有為開證做擔保的銀行信用,有提供27套無貨物的虛假單據并負責貼現(xiàn)的香港公司,一切似乎都天衣無縫。但一審判決書、終審裁定書認定這三方實施的套匯行為是受南德集團授權的證據,卻都是偽造的。
《21世紀》:聽說你的獄中研究“德隆”、“三九”現(xiàn)象?
牟:是的。我在獄中看到的有關“德隆”、“三九”的資料非常有限。這讓我想起了成都“武侯祠”的一幅楹聯(lián):“能攻心,則反側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戰(zhàn);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后來治蜀要深思!
在我看來,“德隆”和“三九”今天的命運跌宕,是在國內宏觀環(huán)境,即法制條件、金融條件、道德條件尚未具備時,又不采取特殊的防范措施,以為自己處于成熟的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中,孤軍深入,身陷計劃經濟重圍的結果,結果只能是被人聚而降之。所以說,“德隆”、“三九”的困局,可以找出一千條、一萬條理由,但最根本的一條仍然是“按市場經濟法則運行的企業(yè)與按計劃經濟法則組織的經濟秩序的矛盾”。
“德隆”和“三九”偶爾小范圍有了點經營業(yè)績,立即上市增值,不考慮市場的“半流通”風險,按虛增的價值與銀行的現(xiàn)金打交道,不老老實實地追求企業(yè)利潤,而僅靠資本市場的操作,想求得奇跡式的發(fā)展。而我在操作南德時有“兩點鐵一樣的規(guī)則”,即,企業(yè)利潤是資本運作的基礎,沒有利潤的資本運作,就是投機式的賭博行為;在中國金融改革以前,“絕不與中國金融界及資本市場來往”。
《21世紀》:如果有可能提前出獄,有什么打算?
牟:一旦出獄,我將修整一段時間,而后重新在北京注冊南德投資集團公司。今后的南德將分為天津南德和北京南德。天津南德只處理債權、債務和遺留問題,處理結束就注銷。北京南德的組織形式仍然是通過一個辦公廳協(xié)調總部各部門的服務、管理工作,同時領導各業(yè)務部門的經營活動。北京南德的業(yè)務是生產企業(yè)和培養(yǎng)管理生產企業(yè)的企業(yè)家。北京南德要生產的幾家企業(yè),我已按大小結合、遠近結合、中外結合、軟硬結合、基礎產業(yè)與高技術產業(yè)相結合的原則作出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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