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自下月起,我省所有實習期內駕駛員應在其所駕車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據(jù)悉,該標志是根據(jù)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fā)布的統(tǒng)一式樣,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監(jiān)制,采用防水、防曬反光材料制作,且可磁吸式隨意貼,實習駕駛員在駕車時,應將實習標志貼在車身
尾部的醒目位置,收車后可取下。
據(jù)介紹,其他車輛駕駛人看到此標志后,可預先采取避讓措施,以取得其他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交警的理解與關照,防止交通事故。
實習駕駛人在操作不當時,交通警察看到“實習標志”后,可及時幫助實習駕駛人糾正違章,使其規(guī)范駕駛,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實習期滿后自行停止使用該標志。
省交警總隊負責人稱,實施此辦法是為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要求,我省實施此辦法在國內尚屬首例。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22條: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 鐘楠 謝先國 宋筱清 姜創(chuàng)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