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5日電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透露,經過近一年的醞釀和修改,《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已完成第四稿。新聞記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任何單位和履行職務人員不接受媒體輿論監(jiān)督將被處罰。
據南方日報消息,在去年召開的深圳市三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有10多位
人大代表向大會提交了《關于深圳市應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議案》。之后,深圳市檢察院多次開會征求意見。
4月中旬,深圳市檢察院邀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中國知名高校的專家論證、修改《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目前已完成《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第四稿的修改工作,近期將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分為6章35條,其中第20條規(guī)定:“新聞媒體應當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新聞記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任何單位和履行職務的人員都應當配合、支持,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新聞媒體對其宣傳報道負責。對新聞媒體揭露出的問題,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進行全面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對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第26條也作出了相關的處理規(guī)定,其中包括“不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的,將被處罰”。(吳立民
甘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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