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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稱福州市政府不講信用造成巨大損失欲索賠9億元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4-07-13 09:58:46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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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企業(yè)福州鑫遠城市橋梁有限公司,最近將福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仲裁庭。仲裁請求標的是一個不小的數(shù)字,總額為9億多元人民幣。

  合作企業(yè)告政府的理由是政府沒有履行7年前的承諾,致使外商數(shù)億投資血本無歸。這個合作企業(yè)的中方是福州市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總公司,占30%股份。外方是香港秀明國際投資有限公
司,占70%股份。7月6日,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7年前政府出讓咽喉要道收費站收費權,外商8.4億元真金白銀流入政府腰包

  在橫貫福州市的閩江上,1997年以前建有一橋、二橋和三橋。一橋因建得早,只能走人,不能走車。隨著城市日益發(fā)展,二橋、三橋越來越不能滿足這座城市日益增多車輛的通行需要,市政府1995年就醞釀修建四橋。

  修建四橋沒有資金,福州市政府想出了以優(yōu)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資的辦法。按政府設計,該項目總投資為12億元人民幣,其中,中方以閩江二、三橋及白湖亭收費站的有形資產(chǎn)作價3.6億元人民幣,占30%股權;外方出資8.4億元人民幣占70%股權。外方所出的8.4億元中,4億元用于閩江四橋建設,4.4億元支付給市政府財政專戶,由政府支配,合作公司經(jīng)營期限28年。

  當時,福州市政府通過多種渠道聯(lián)絡,力邀香港秀明國際的母公司———香港中旅集團投資該項目。香港中旅一開始對這個項目的投資懷有疑慮,一是擔心以后路修多了,汽車就會走不收費的路,二是擔心以后會撤消收費站。如果是這樣,投資不就全泡了湯?

  針對這兩個擔心,福州市政府以白紙黑字給了鄭重承諾。在《專營權協(xié)議》中寫道:福州市政府保證合作公司自經(jīng)營之日起9年內(nèi),福州市從二環(huán)路及二環(huán)路以內(nèi)城市道路進出福廈高速公路和324國道的機動車輛均經(jīng)過白湖亭收費站,并保證在專營權有效期限內(nèi),不致產(chǎn)生車輛分流。

  該協(xié)議還特別約定:在合作經(jīng)營的前9年,如因其他原因導致合作公司通行費收入嚴重降低或通行費停收時,合作公司有權要求市政府提前收回專營權并給予補償。福州市政府還承諾,保證外方除收回本金外,按實際經(jīng)營年限獲取年凈回報率18%的補償。

  以上協(xié)議說白了,就是市政府保證在9年之內(nèi)從南面進出福州市的車輛全部通過收費站,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保證收費時,政府出資償還外商的投資,同時保證給外商每年18%的補償。

  1997年5月7日,香港中旅集團的全資公司香港秀明與福州市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總公司,成立了中外合作“福州鑫遠城市橋梁有限公司”。秀明公司投資8.4億元,占70%股權。同年10月,合作公司與政府簽署了《專營權協(xié)議》!秾I權協(xié)議》簽訂后,合作公司如約履行了投資義務,外方所投入的8.4億元人民幣資金中,4億元用于新建閩江四橋,其余的4.4億元進了福州市財政專戶,由福州市政府進行支配。外方投資的8.4億元,其中3.02億由境外現(xiàn)金投入,其余以合作公司的名義向銀行貸款,由香港中旅集團提供全額擔保。在《合作經(jīng)營合同》中有約定,外方投資總額8.4億元中除注冊資本2.8億元以外部分可以從銀行貸款投入。

  1997年10月至2004年4月底期間,合作公司運作正常,收入穩(wěn)定。截至2004年5月底,共收入6.4556億元,除去營運成本和繳納政府稅金外,全部收入主要歸還了銀行貸款本息4.5473億元,外商收回3676萬元。

  新路通車,走收費站的車輛少了,外商收回投資無望,銀行也發(fā)來催債的律師函

  2004年5月16日,福州市二環(huán)路三期正式通車,大批車輛繞過白湖亭收費站,公司通行費收入急劇下降。至2004年6月底,收入平均下降已超過70%,從以往每月收入800多萬元下降到200多萬元,而且還在繼續(xù)下降中,150多名員工將面臨失業(yè)。合作公司失去了還清貸款的能力。7月5日,中旅集團收到了銀行發(fā)來的催款律師函。

  外商在投資前擔心的事情終于發(fā)生了:8.4億元的總投資,其中3億元的現(xiàn)金投入只收回了3000多萬元,出具擔保的5億多銀行貸款還有2億多元沒有歸還,兩項相加虧空達5億多元,7年的投資回報更是無從談起。

  香港中旅集團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福州市加快城市發(fā)展速度、調整道路網(wǎng)絡,他們理解,但也應保證為城市建設投入巨額資金的外商的利益。他們多次與福州市政府溝通,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但各種方案均未得到政府的批準。

  多次協(xié)商之后,2003年6月12日,由福州市政府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談中,市政府、中方和外方基本達成了收費站的處理方案并形成了紀要。三方達成了三點共識:(一)政府收回專營權,歸還外方投資本金;(二)中方承擔合作項目尚余的銀行貸款擔保責任;(三)政府合理支付外方的融資成本和適當回報。在這三點共識中,香港中旅集團作了讓步,將年18%的回報改為“適當”回報。然而,在會談結束后,福州市政府又否決了這三點共識。

  政府失誤誰來買單?官員說:要共同承擔責任;外商說:誰失誤誰買單

  這個官司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在情況發(fā)生變化的今天,政府對昨天的承諾還應不應該兌現(xiàn)?用難以兌現(xiàn)的承諾換取外商的投資,算不算失誤?如果算失誤,這種失誤應該由誰買單?

  據(jù)了解,近年來,在福州市“兩會”上,撤銷收費站的呼聲從未間斷。既然是備受爭議,當初福州市政府為何還要拿這個收費站項目去境外招商引資,而且將收費站專營期限一定就是28年?

  福州市政府一位官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時把白湖亭收費站的專營期限定為28年,是因為對福州城市發(fā)展的前景判斷不準確,而當時福州市急需解決路橋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在這一合作項目中,福州市政府與外方都有失誤。現(xiàn)在情況又發(fā)生了變化,收費站成了“爛攤子”,再死抱住原來的協(xié)議條款,已經(jīng)不現(xiàn)實了。雙方應共同承擔經(jīng)濟損失。福州市政府收回收費站專營權已經(jīng)是作了最大的讓步,外方也要面對投資失敗的現(xiàn)實,不能要求從這個項目得到回報并賺錢了。

  而外方并不認同這位官員的說法。香港秀明公司董事王曉光說:“收回專營權并給予外方補償”本來就是政府的承諾,談不上什么“最大的讓步”。政府失誤應該政府買單。當年簽訂的《專營權協(xié)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合作公司有權依法要求福州市政府對其損失予以補償。

  外商感慨道:7年前政府的保證言猶在耳,一紙協(xié)議墨跡未干,8億元投資何時收回?我們遇上了不講誠信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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