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出臺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依法拆遷提供了充分的依據。在一些具體的拆遷事宜中,有當事人對這一《條例》不甚了解,經常會就房屋拆遷管理方面提出這樣的兩個疑問:一是拆遷人在進行房屋拆遷前應當履行何種義務?二是如何處理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產生的拆遷糾紛?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
律師慈龍軍依據這一《條例》的規(guī)定,對這兩個問題作如下解釋——— 關于拆遷人在拆遷前應履行的義務:一是拆遷人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這是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條件。二是拆遷人自己沒有拆遷資格的,應當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三是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四是對特殊房屋的拆遷應履行相應的手續(xù),如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進行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關于如何處理被拆遷人和拆遷人產生的拆遷糾紛問題: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地情況下,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二是拆遷補償協(xié)議達成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三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并且在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此可見,這一《條例》為拆遷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程序依據。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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