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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房產起糾紛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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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市民李×與不具備商品房開發(fā)資質的某公司簽定投資協(xié)議一份,約定:李×投資10萬元,折合(房屋)建筑面積76.92平方米,每平方米1300元;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履行,某公司按年投資利率20%計,并按實際時間支付李×利息。李×由此支付10萬元給該公司,該公司亦出具相應收據(jù)。但是,之后該公司并未如約交付房屋,亦未償還投資款及利息。李×遂于2003年初提起訴訟,請求某公司支付自己10萬元投資款及5年的利息10萬元。

  【判決結果】本案經過一審法院審理后,李×不滿判決結果而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最終認定雙方簽定的協(xié)議無效,判決某公司返還李×投資款10萬元并賠償損失7萬元。

  【法官點評】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馮梅就此案談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們國家已經鼓勵公民通過合法的渠道創(chuàng)造財富、增加收入,其中也包括投資盈利的形式。李×投資商品房開發(fā),以求獲得預期利潤,既可以緩解開發(fā)企業(yè)資金不足的問題,又能為自己增加收入,本是一種法律認可的合法行為,但因某公司不具備商品房開發(fā)資質,致使自己不但沒有獲得預期的房屋,也不能足額獲得合同約定的利息損失。原因在于,李×在進行投資時,有義務審查對方是否具備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的法律資格。某公司不具備商品房開發(fā)資質,由此造成的合同無效,李×本人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其損失無法全部得到賠償。要清楚認識到的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法律才予以確認,也只有合法的收入,法律才予以保護。

  企業(yè)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從事經營活動時既要誠實守信,同時還要注意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本案作為民事糾紛,某公司對自己不具備商品房開發(fā)資質主觀上是明知的,對于合同的無效應負主要責任。作為個人投資,是為了獲得預期房屋,但某公司未按約將房屋交付給李×,使李×可期待的利益無法實現(xiàn),某公司應全部返還李×的投資款并賠償其占用李×投資款的大部分利息損失。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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