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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記者狀告《家庭》
2001年07月13日 01:09:45
新華社合肥7月12日電安徽《新安晚報》記者狀告《家庭》雜志和自由撰稿人侵犯著作權案日前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jù)原告介紹,1998年9月底,她根據(jù)合肥市警方破獲的一起綁架強奸少女案,經(jīng)采訪撰寫了一篇約5000字的紀實報道《花季少女被囚地洞58天》,發(fā)表在1998年10月1日的《新安晚報》上。幾個月后,《家庭》雜志在1999年1月刊發(fā)了《花季少女,那不見天日的58個日夜》,這篇文章不僅與《新安晚報》所刊文章名稱相似,而且從內(nèi)容、結構到敘事手法甚至主人公的化名都驚人地相似,而作者卻變成了另外一人。

  原告隨后多次向《家庭》雜志提出交涉,卻始終沒有結果,于是原告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把《家庭》雜志社及其作者推上被告席,要求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21976元人民幣。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認為《家庭》雜志社對來稿審核不嚴,連作者投稿上證明內(nèi)容屬實的“合肥市郊區(qū)公安分局”是偽造“合肥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這一簡單常識都未發(fā)現(xiàn),致使這一侵權行為構成事實,因此《家庭》雜志社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為其工作失職給原告帶來的損失作出賠償。

  被告《家庭》雜志社則稱在編發(fā)此稿時,已履行了自己應盡的義務,沒有過錯。即使存在“剽竊”行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人也只能是投稿人葉明而非《家庭》雜志社,而且在原告對文章提出異議后,就暫扣了稿費,并通知了投稿人。

  原被告都當庭表示愿意調(diào)解,因另一被告葉明未出庭,有關事實仍需進一步審理,法庭當日未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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